穆斯林个人法(谢里亚特法):概述
1947年之前,与长期惯例相关的宗教规则有效地管理着继承、继承权、婚姻、离婚、家庭关系和嫁妆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制定此类法规所用的基本理念,它们经常会因不同的立法而发生变化。1937年颁布的穆斯林个人法(谢里亚特法)旨在废除穆斯林特有的习俗。此前,西北边境省因一项名为1935年西北边境省穆斯林个人法(谢里亚特法)适用法的独立法律而免于该法的适用。但截至目前,该法第1(2)条规定,1937年的法案涵盖整个印度。
该法的主题
该条款规定:“尽管任何相反的习俗或惯例,在关于无遗嘱继承(农业用地除外)、女性的特殊财产(包括根据个人法继承或获得的个人财产、合同或赠与或其他任何规定)、婚姻、婚姻解除(包括塔拉克、伊拉、齐哈尔、连、库拉和穆巴拉特)、赡养费、嫁妆、监护权赠与、信托和信托财产以及瓦克夫(慈善机构和慈善捐赠除外)的所有问题上,当事人为穆斯林的案件中的判决规则应为穆斯林个人法(谢里亚特法)。
目录
该法案中描述的章节总数为:
章节 | 具体内容 |
---|---|
1 | 简称及适用范围 |
2 | 简称及适用范围 |
3 | 作出声明的权力 |
4 | 规则制定权 |
5 | [已废除] |
6 | 废除 |
该法案涵盖的主题
因此,其管辖范围内的主题如下:
根据该法案制定规则的权力
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以实施该法案的要求。特别是,在不限制上述权力的普遍性的前提下,此类规则可以处理所有或任何以下问题:
根据本法案作出声明的机关;
提交声明和在执行本法案规定义务时上门服务的费用;以及规定根据本法案作出的声明的方式。
根据本法案由当局制定的规则必须在其制定后立即提交给州立法机关,并且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其效力与已纳入本法案的规则相同。
在某些未明确定义或表达的情况下,法院可宣告婚姻无效。
结论
由于1937年《穆斯林个人法(谢里亚特法)》是中央立法机关的行为,因此不允许考虑制定州法律,因为州法律已经存在。因此,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农业财产等相关主题未作讨论。这有三个方面的影响,即:
该法案的目标是确立男女平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受到习惯规则的应用的限制,这一目标并未实现。
根据1937年谢里亚特法赋予的管辖权,法院不允许在涉及农业财产、慈善捐赠或慈善机构的冲突中适用穆斯林法。
由于没有省级法律涵盖这三个主题,因此州立法机关有权就这些主题制定法律。例如,泰米尔纳德邦的穆斯林在涉及农业用地的案件中,适用穆斯林个人法,因为1937年法案的第2条已修订,纳入了这些通常不受该法案涵盖的问题。
考虑到这三个缺陷,可以说,尽管该法律似乎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但由于伴随的障碍,它实际上是倒退的。
常见问题
问:1937年谢里亚特法不涵盖什么?
1937年谢里亚特法由中央立法机关通过,但其权限不包括通过涵盖省级(州级)事务的立法。农业用地、慈善机构和慈善捐赠被明确排除在该法案第2条之外,因为它们属于省级(州级)事务。
问:谁创立了穆斯林个人法委员会?
在英迪拉·甘地总理执政期间,在费祖尔·拉赫曼的监督下,成立了全印穆斯林个人法委员会。据他所说,大多数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法,而不是印度教民法。该委员会将自己定位为印度穆斯林舆论的主要声音,这一说法既受到支持也受到批评。
问:伊斯兰教是否遵循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法并非一回事。穆斯林认为,伊斯兰法是基于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而制定的法律,而伊斯兰教法被认为与只有上帝才能理解的完美、不变的原则有关。正确解释伊斯兰教法需要精通阿拉伯语、法理知识以及对《古兰经》和圣训的深入了解。
问:伊斯兰教法的五大要点是什么?
伊斯兰教法的五大主要目标是保护道德宗教实践、生命、精神健康、家庭以及个人和集体的财富。根据所有伊斯兰法学派,伊斯兰教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承认各地良好的当地习俗。
问:伊斯兰法的四大来源是什么?
伊斯兰法的四大来源是《古兰经》、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习俗和公认的实践)、伊玛目(共识)和基亚斯(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