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士的治疗与研究:伦理指南
智障人士是最弱势群体之一,对该群体的研究经常关注行为变化、智障人士与他人的差异、精神障碍的成因、如何治疗以及各种疗法和药物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研究人员在与这些群体合作时需要遵守的伦理规范,以确保他们的福利并保护他们免受伤害。研究人员可能会面临伦理困境,尤其是在与儿童和智障人士合作时。因此,制定可参考的伦理指南至关重要。
智障人士的研究
智障人士经常作为研究对象,用于探索内在疾病、实验性残疾、精神错乱以及其他与内在损伤相关的疾病。由于非监管政策无法解决此类研究中出现的许多伦理问题,因此研究人员和机构审查委员会必须确定适用于涉及患有内在残疾的成年人的研究的规范和程序。能力评估和信息披露程序应增强有能力受试者的自主性,并直接识别无法独立做出选择的研究对象。
研究团队应告知临时决策者他们的伦理责任。实验者、机构审查委员会、倡导团体和民事官员应团结起来,改进对智障受试者面临风险和潜在益处的评估。这些团体还应就那些对智障受试者没有直接益处的研究中的可接受风险限度达成一致。最终,受试者群体应参与研究规划和审查过程。
对智障人群进行研究的伦理指南
在对智障参与者进行研究时,需要考虑的两个主要伦理指南是知情同意和能力。
知情同意
大多数研究的首要伦理要求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为了使同意有效,受试者必须理解其决定参与研究的相应后果,包括研究的目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其可能的风险和益处等等。
不幸的是,由于某些内在疾病的性质,智障或残疾人士是否能够给予适当的知情同意往往不明确。尽管许多内在疾病和残疾不会影响这些能力,但医学研究人员必须确保研究的隐含受试者能够就是否参与做出知情的决定。
能力
做出该决定的能力通常被称为能力或决策能力。一个有能力的人应该能够做出一个可以被认为对其负责的决定。能力的定义自然与特定的任务有关;一个人可能能够做出某些类型的决定,但不能做出其他类型的决定。
因此,对能力的评估自然应该集中在手头的任务上,在本例中是理解参与特定研究方案的相应后果。然而,主要关注理性和平等考虑的能力标准在做出选择的人有有效申诉时可能并不适用。同样,智障或残疾人士可能不完全满足某个标准,或者可能只满足某些标准。
智障人士研究中涉及的伦理挑战
在涉及有内在障碍人士的研究中,研究人员面临着平衡健全研究方法和伦理规范的要求的挑战。虽然必须尊重个人的自主性,但研究人员也有伦理责任保护弱势群体免受研究参与的社会、心理或身体风险。由于认知能力有限、缺乏信息和支持以及参与选择和行使选择的经验和机会有限,一些人在研究决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重大障碍。
本文探讨了涉及内在障碍人士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实际环境以及与知情同意和替代决策相关的当前伦理问题。讨论了研究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相应措施,包括支持患有内在障碍的个人及其家人在研究决策方面的途径。
心理社会/精神康复方面的挑战
由于缺乏员工、康复中心 (RC) 设施或培训,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康复机会受到限制。即使存在可能性,诸如制作信封或篮子之类的职业活动也激励不足,可能对患有精神疾病人士的生活质量影响甚微。缺乏国民保险、失业救济或社会保障将责任转移到可能本身经济状况不稳定的家庭成员身上。
此外,与其他残疾不同,不存在针对精神疾病的国家或地区节点机构。全国只有少数几个部门提供成熟的心理康复治疗。虽然发展中国家对康复干预的需求可能较低,但其稀缺性令人担忧。几乎没有政府资助的康复机构。因此,大多数康复中心由非政府组织和信托组织运营,大部分资金来自非政府来源。
此外,基础设施和劳动力等问题的担忧是缺乏对精神康复重视的原因。由于缺乏统一的病人/家庭群体来突出该人群面临的挑战,印度的精神疾病知名度较低。
这反过来又可能归因于羞耻、贫困和缺乏理解,大多数护理人员的精力都集中在确保生存上。缺乏可见性和倡导患者权利导致在制定政府规章制度、分配资金和提供其他支持性计划(如职业机会)方面被忽视。例如,在 1995 年的《残疾人法案》中,精神疾病是最后被承认是残疾原因的类别。
1995 年《残疾人法案》(PWD ACT)
“1995 年《残疾人法案》(PWD 法案)”是关爱残疾人的一个重要时刻。它由福利部(平等机会、权利保护和充分参与)的通知,在印度公报,特刊,第二部分——第三节中公布。PWD 法案于 1995 年颁布,旨在赋予残疾人平等权利,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充分参与。它提供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等。这项法案是印度残疾人护理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该法案在其“残疾”清单中列出了七种情况——
盲人 – 定义为全盲或矫正镜片后最佳眼的视力低于 6/60 或视野限制在 20 度或更小的角度。
低视力 – 即使经过治疗或常规屈光矫正,视力功能受损的人使用或理论上能够使用视力进行任务规划或执行,并使用适当的辅助技术。
麻风病治愈者 – 任何治愈麻风病但患有手足感觉丧失、眼睑感觉丧失和瘫痪(无论是否伴有其他明显畸形);明显畸形和瘫痪,但手足活动能力足以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或极度身体畸形以及高龄,这使他无法从事任何有偿职业。
听力障碍 − 会话频率范围内,好耳听力损失≥60dB。
运动障碍 − 骨骼、关节或肌肉损伤,导致肢体活动严重受限,或任何脑瘫。
智力障碍 − 智力发育迟缓或不完全,智商低于正常水平。
精神疾病: 除智力障碍外的任何精神疾病。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人士的残疾程度必须经医疗机构认定至少达到40%。该法律授权成立中央协调委员会,作为国家残疾问题协调中心,促进全面战略的持续发展,以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
医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评估运动/视觉障碍(包括低视力/听力和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和治愈性麻风的特定领域的专家)颁发残疾证书。
尽管将精神疾病列为七种残疾之一是积极的举动,但该法案显示出对疾病性质和精神病学领域最新进展的认识不足。将精神疾病定义为除智力障碍以外的疾病是一种排他性方法,许多精神疾病并未涵盖在此范围之内。未来,已提出一种更包容的方法,即只包括慢性严重的精神疾病,以方便残疾评估。目前唯一可用的工具IDEAS,仅评估四种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强迫症和痴呆症。
结论
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极其困难。心理社会康复对患者和职业的福祉至关重要。社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方法对精神疾病患者极其有益。对最弱势群体之一的研究要求研究人员对受试者的需求格外小心,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福祉和最小限度地减少危害的方式开展工作。伦理准则是确保此目标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