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愿下的行为并非本人行为:定义及含义
在刑法中,“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actus”经常被用作辩护理由。这条格言背后的思想是,如果有人被迫做出他们通常不会做或无意去做的事情,但仍然被迫去做,则该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他们自己的行为,因为它不是自愿或自由的。
“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actus”是什么意思?
拉丁法谚“Actus me invite factus non est meus actus” 的意思是:“任何人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都不是其行为”。
举例说明
B 威胁说如果A 不攻击 C,就射杀 A。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A 攻击 C,则可以声称 A 的行为并非自愿,而是受到胁迫,因此并非 A 本人的行为。
根据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的Actuse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在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格言以两种主要方式被纳入:
通过在犯罪的法律定义中明确包含必要的心理状态(mens rea)。
通过刑法典第5章列出的“一般例外”,其中一些例外,例如事实错误、意外、婴儿期和精神错乱,对mens rea的存在提出了质疑。
案例
菲律宾人民诉胡安·萨尔瓦蒂拉
事实:五名被告中只有三名因合谋于1988年晚上闯入久保田日吉郎和伊丽莎白·哈蒙德家中,盗窃800,000,并犯下双重杀人罪以及企图杀人罪而被绳之以法。进入屋内后,被告与久保田日吉郎的佣人阿琼娜·海泽尔发生了性关系,造成了导致他们死亡的致命伤,并试图刺伤另一名佣人朱吉隆·玛丽莲。特里尼达被无罪释放,但康斯坦蒂诺和萨尔瓦蒂拉被判有罪,因为其他两名被告设法逃脱了。因此,已故久保田日吉郎的司机被告埃里克·康斯坦蒂诺以其行为源于其被指控的同伙强迫他犯罪而产生的不可控制的恐惧为由提出上诉。
裁决:高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被告陈述其同伙对其施加胁迫的指控,其作为证据的价值远未达到标准。法院裁定,为了使胁迫能够合法使用,它必须基于对自身生命或肢体的真实、迫在眉睫或现实的恐惧,而不能是假设的、非理性的或想象的。
根据拉丁法谚“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us actus”,意为“违背我的意愿所做的行为,不是我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缺乏自由。被告必须受到如此极端的胁迫,以至于他没有任何机会逃跑或强迫自己采取任何自卫行动。
受害者以证人身份所述的被告的行为明确表明,他与其他同谋一起实施了他们的非法计划。他悲剧发生后迅速逃往索索贡并在那里滞留数月,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罪行。
结论
拉丁谚语“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一直是刑法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这条格言体现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条格言不仅包含在刑事法规中,而且在本篇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如果这条格言从未被创造出来,刑事司法系统将无法运作。
常见问题
问:actus me invito est meus actus 是什么意思?
答:违背他人意愿或选择而采取的行动,并非该人的行动。在刑法中,这通常被用作辩护理由。
问: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在印度的起源是什么?
答:1860年印度刑法典通过两种主要方式纳入了格言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通过明确地将必要的心理状态 (mens rea) 包括在对犯罪的描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