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原则


这条一般规则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转让任何财产。因此,如果某人缺乏财产所有权,他就不能有效地将其转让给他人。即便如此,由于此类个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衡平法上的调整”,这一要求实际上已被修改。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在《财产转让法》第43条中规定。

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原则究竟定义了什么?

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原则基于格言“nemo dat quod nonhabet”,意思是没有人可以给予他人自己没有的东西。《财产转让法》第43条规定:“如果某人欺诈或错误地表示自己有权转让某些不动产,并声称有偿转让该财产,则在受让人选择的情况下,该转让应适用于转让人在转让合同仍然有效期间随时可能获得的任何权益。”

无权个人转让——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

对某项财产没有权益或控制权的人无权转让该财产。如果他这么做了,该转让将被视为由无权个人进行。当他获得该财产时,他不能否认将其转让给他错误地或欺诈性地告知他将把该财产转让给他的人,因为前者将被阻止撤回他先前作出的陈述,而现在他已获得该财产,他必须将其转让给他承诺转让该财产的人。《财产转让法》第43条基于两项指导原则:

  • 英格兰普通法的禁止反言原则

  • 衡平法原则,即当某人承诺履行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情时,他必须在其获得履行能力时履行。

禁止反言是一项证据规则,它阻止某人拒绝其作出的陈述,当该陈述被用来反对他的时候。即便如此,《财产转让法》也描述了转让人(在获得转让权之前和之后)与有偿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无需提供任何通知。

基本要素

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原则的要素如下:

关于所有权的欺诈性或错误陈述

为了使该原则适用,转让人必须做出不诚实或错误的陈述,声称自己是实际所有人或拥有转让权。其动机无关紧要。唯一需要的是做出了虚假陈述,并且受让人依赖了该陈述。

有偿转让

为了使该原则适用,财产转让必须是有偿的,即具有某种价值。如果转让是无偿的,则该原则不适用。

受让人的选择权

财产转让取决于受让人的选择。在该原则的应用中,受让人决定合同的有效性,当受让人使转让有效时,转让人的所有权就变得完善了。

现存的转让合同

为了使该原则适用,转让合同必须仍然存在。如果受让人取消或终止合同,则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将终止,并且不能对该财产提出任何索赔。

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

根据英国法律,受让人自动获得任何后续取得的利益。其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如果某人承诺超出其所能给予的范围,则当其获得履行能力时,必须履行承诺。

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是由无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赠与,该人使他人相信其具有行为能力。当无行为能力消除时,禁止反言得到补给,并且他被禁止在最初转让时声称其无行为能力。

第二受让人的权利

第二受让人的权利在本节第二段中作为附加条款提供。这符合善意第二受让人(有偿取得,未收到第一受让人“选择权”的通知)的利益。如果第二受让人(1)善意行事,(2)支付对价,(3)未收到选择权的通知,以及(4)在选择权行使之前接受转让,则其权利不受第一受让人根据第43条提出的索赔的影响。如果存在此类条件,则财产将转让给第二受让人而不是第一受让人。

无效转让

如果根据法律被禁止,则第43条项下的转让将无效,例如,如果违反公共政策或由未成年人进行。本节仅旨在纠正转让人在转让时的所有权缺失。如果转让从一开始就无效,则即使转让人后来获得该财产,也不能适用本节。因此,如果转让人在虚假承诺转让财产时是未成年人,则即使未成年人后来获得财产并达到成年年龄,受让人也不能使用本条规定。因此,如果财产根据第6条不可转让,则不能使用第43条使其有效。

第43条不要求受让人谨慎行事并善意地确定其转让人是否有转让授权。即使如此,也没有证据表明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对该财产缺乏权益。

《财产转让法》(1882年)第43条的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第43条不适用:

  • 未给予任何对价的情况

  • 如果双方都了解关于转让的确切情况

  • 执行销售

  • 如果受让人没有被转让人的虚假或错误陈述误导

  • 赠与

  • 根据法律不可转让的转让。

判例法

Muhammad Hayat诉Abdul Rahim案,MLD 1524, 2001

《财产转让法》(1882年)第43条所设想的转让必须是不诚实或错误的虚假陈述的结果。否则,本部分将不适用。

Omar Ali Sheikh诉Shamsul Alam Mridha及其他人案,55 DLR 257

如果某人持有财产的部分权益,并以价值转让最大权益,则受让人有权获得随后购买后获得的权益。

结论

第43条原则基于衡平法概念:如果某人承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则当其获得履行能力时,必须履行承诺。根据《印度证据法》第115条,在印度适用的规则是衡平法扩展的规则。因为衡平法的禁止反言原则要求一个人使其陈述有效,所以如果转让人声称转让,则其不能否认其先前的赠与。

常见问题解答 (FAQ)

Q1。《财产转让法》第6(a)条和第43条有什么区别?

A1。第6(a)条制定了实体法的规则,而第43条包含了禁止反言的规则。期待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第43条项下的禁止反言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转让的情况。

Q2。“补给赠与”在禁止反言第43条中是什么意思?

A2。如果某人转让其无权拥有的财产,并声称其拥有现在可转让的权益,并且受让人根据此陈述行事,则第43条显然适用。

Q3。如何区分期待权和禁止反言的补给赠与原则?

A3。期待权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但第43条项下的禁止反言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转让的情况。第43条仅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况。

更新于: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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