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法:概述
1897年一般条款法包含一般的解释性指导方针以及一些名词的“定义”。如果主题或上下文没有异议,该法旨在给出广泛的定义,这些定义将在中央法案和规章中没有定义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中央法案和规章,这些定义是随着中央法案或规章的条款而产生的。
当宪法前法律与宪法后法律之间存在分歧,或者特定法令缺乏清晰性时,一般条款法非常有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混淆,该法为矛盾的章节提供了明确的建议,并根据法律何时生效以及如何适用将法律分开。
该法的目标
该法有几个目标,包括:
使中央法案的语言更简洁;
通过定义许多常用的术语,尽可能确保中央法案表达的一致性;以及
明确说明一些用于构建和解释中央法案的有用指南。
为了防止错误和疏忽,将一些应该包含在每个中央法案中的常见格式条款导入到每个法案中。
一般条款法的主要目标是将许多关于词语解释和法律原则的条款整合到单一法案中,否则这些条款需要在许多法案和规章中分别详细说明。
因此,必须根据所有适用的法规来解释一般条款法,无论它与词语含义还是法律原则有关。
在首席矿务检查员诉卡拉姆·钱德·塔帕尔案中,最高法院概述了该法的目标。它声称,该法的目标是将许多关于词语解释和法律原则的规则整合到单一法令中。
该法的适用
该法中没有“地域范围”的定义。其主要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中央立法,以及根据中央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则和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所有中央法案和规章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一般条款法扩展到任何地区,那么它也将被认为适合该地区,并将用于构建该中央法案。
批判性分析
一般条款法的条款只是在所有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解释原则。一切都是基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和环境。类似于一般条款法的立法在不同的国家被称为解释法。但是,由于一般条款法的条款(无论它们与词语和术语的定义和含义还是构建和解释有关)在必要的程度上对每个中央法案都是通用的,“一般条款法”这个名称与“解释法”这个名称同样适用。在没有具体定义的情况下,1897年一般条款法旨在提供一般术语,这些术语将适用于所有中央法案和规章。
每个法案都包含一个序言,描述其意图、目的和范围。法律。它是弄清立法者意图的主要资源。该法的理由。“财政年度”是指从四月开始的日历年。如果法律没有说明其生效日期,它将在获得总统的规定批准后的第二天生效。每当一部法律被废除时,都必须将其视为从未存在过。
结论
在任何规章中,包含男性性别含义的词语都必须理解为包含女性,反之亦然,单数和复数的词语也是如此。职务任命包含在任命的能力中。任命权也包括撤销任命的权利。在主管人员缺席的情况下,合法履行该职务职责的副手或下属,受适用于该职务主管或上级人员的相同法律约束。如果法律或规则要求通过邮寄送达文件,那么,除非有不同的目的明确表示,否则应推定该送达是通过正确地地址、预付邮资和以挂号信邮寄该文件而完成的。
常见问题
Q1. 1897年一般条款法的显著特点是什么?
答:一般条款法的主要特点是:
简化和缩短中央法案的语言;
通过用简单和通俗的语言定义给定的术语,试图使中央法案的表达保持一致性。
Q2. 参考1897年一般条款法第13条,审查是否可以在多个子公司中任命一名全职关键管理人员?
答:2013年公司法第203(3)条规定,全职关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一家以上公司担任职务,但其子公司除外。关于控股公司的全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多个子公司中任命,或者只能在一个子公司中任命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1897年一般条款法第13条规定,“单数”应包括“复数”,除非有与主题或上下文相冲突的内容。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全职关键管理人员可以在多个子公司中担任职务。
Q3. 根据法定规则要求以“挂号回执”邮寄的通知,却被仅以“挂号信”邮寄。根据一般条款法,关于以“挂号信”送达通知的推定保护是否站得住脚?
答:参考1897年一般条款法的规定,审查该案中此类通知的有效性。根据1897年一般条款法第27条的规定,如果任何立法或规章要求通过邮寄送达任何文件,那么除非有不同的意图出现,否则该送达应被视为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正确地地址;
预付邮资;以及
以挂号信邮寄。
包含该文件的信件应在该信件在普通邮递过程中送达时生效。因此,鉴于上述规定,由于法定规则本身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即根据上述法定规则要求以“挂号回执”邮寄的通知,那么,如果通知仅以“挂号信”邮寄,则不符合上述规则。但是,如果该法定规则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如果仅以挂号信送达通知,则应视为已送达。
此外,在类似的联合商业银行诉比姆·塞恩·马基贾案,AIR 1994 Del 181中:根据法定规则要求以“挂号回执”邮寄的通知,却被仅以“挂号信”邮寄,根据本法该条关于以“挂号信”送达通知的推定保护既不站得住脚,也不基于健全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