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既定的含义和应用
如果一方在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法院调查并审理案件,并根据案情做出最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无权在其他法院或同一法院(针对同一问题)再次提起同一案件。这就是判决既定原则所解释的。
判决既定的含义是什么?
判决既定是一个拉丁语词,意思是“已经决定的事情”。因此,判决既定原则解释了一项规则,即针对某一争议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不能针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法院或任何其他主管法院之间对同一当事方再次提起。
民事诉讼法 (1908) 的规定
判决既定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 11 条中。该原则适用于阻止随后提起的民事诉讼,该诉讼是由与之前诉讼的当事方相同的当事方提起,之前诉讼已由主管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其中两起诉讼中的争议直接且实质上相同,诉讼原因也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后起的诉讼将被禁止。如果提起此类诉讼,则将以判决既定为由驳回。
因此,判决既定原则禁止同一当事方再次针对同一争议和同一诉讼原因提起诉讼,因为同一当事方之间的同一争议已经由主管法院审理并解决。因此,不得允许当事人反复提起同一争议。并且判决具有终局性。
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下:“第 11 条,判决既定”
任何法院不得审理任何诉讼或争议,其中直接且实质上争议的事项在先前诉讼中已在相同当事方之间或在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所主张的当事方之间直接且实质上成为争议,并在有权审理此类后续诉讼或提起此类争议的法院中以相同名称进行诉讼,并且该争议已由该法院审理并最终决定。
解释
判决既定意为“已审理的事项或争议”,即由主管法院的判决最终决定的争议。
判决既定原则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于阻止诉讼的审理,即;
两起诉讼的当事方必须相同。
诉讼中的争议必须是关于同一事项。
争议必须在当事方之间最终决定,并且
之前诉讼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案例法
在Lal Chand诉Radha Krishna(AIR 1977 SC 789)案中,最高法院解释了判决既定原则如下−
第 11 条,正如长期以来已经确定的那样,并非详尽无遗,并且激励该条的原则可以扩展到不严格属于法律字面意义的案件。判决既定原则是在更大的公共利益中构想的,该原则要求所有诉讼都必须尽早而不是延迟结束。该原则也存在于衡平法、正义和善良的良心中,这些原则要求一旦在某一问题上获得成功的当事方不得被允许因涉及确定同一问题的多次诉讼而受到骚扰。
在Daryao Singh诉北方邦,AIR 1961 SC 1457 中,最高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无权仅通过每次更改理由来反复向法院提起同一诉讼原因的诉讼,这是一个既定的法律立场。所有可能的理由都应在第一次提出或提出异议。如果诉讼当事人没有这样做,则不得允许其仅通过每次更改理由来反复重新提起同一诉讼原因。曾经提出异议并已做出决定的问题,不应仅以请求人在第一次提出异议时未能提出或提出某些理由为由而重新开放和重新提起,而这些理由现在已在随后的诉状中提出。如果允许这种制度和原则,诉讼将无休止,以前的司法判决将没有约束力。正因为如此,才采用了判决既定原则并将其应用。
判决既定的例外情况
以下是一些判决既定原则不适用的情况:
如果法律发生变化 − 由于修正案,通过了新法律,那么根据新规定,受损方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如果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 如果证明判决是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证据获得的,则判决既定原则将被放弃。
如果案件是由无权法院审理的 − 如果案件是由无权处理该事项的法院审理的,则判决既定原则将不适用。
结论
判决既定原则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它规定了判决的终局性。判决既定原则仅适用于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后续诉讼中,同一当事方对同一诉讼原因提出相同争议的情况下,尽管同一当事方之间的相同争议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通过适用判决既定原则,后续诉讼的审理被禁止,并且诉讼将被驳回。
常见问题
Q1. 判决既定原则已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的哪项规定?
答:判决既定原则已纳入 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11 条。
Q2. 判决既定原则对诉讼有何影响?
答:判决既定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诉讼;但是,在特定诉讼中,如果满足判决既定原则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诉讼的审理将因判决既定原则的适用而被禁止,法院将驳回诉讼。
Q3. 如果之前诉讼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判决既定原则是否适用?
答:如果争议是由无权审理的法院审理的,则该判决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既定原则将不适用,并且允许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后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