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含义及应用
这是一种特别程序,用于审理民事诉讼,其中所有程序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被称为“简易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仅可用于原告请求赔偿款项为固定金额的民事案件。简易诉讼程序已载于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益处
简易诉讼程序的优势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此程序最明显的益处如下:
确保诉讼程序迅速进行
避免当事人,特别是被告造成的无理拖延。
防止被告提出毫无根据的抗辩
确保快速处理诉讼,节省法院宝贵的时间和资源。
简易诉讼案件类别
简易诉讼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程序,仅可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1(2)中规定的特定类别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必须是原告索赔款项为被告应付的债务或确定性金钱请求(无论是否包含利息)的案件。换句话说,索赔必须是因债务而追讨固定金额;但是,索赔不应是因惩罚而产生的。上述规定提到,简易诉讼只能在以下几类案件中提起:
基于汇票的诉讼
书面合同诉讼
追讨金钱的诉讼
法令诉讼
保证诉讼
提起简易诉讼的程序
根据法典规定提起简易诉讼的法定要求如下:
起诉状中必须明确声明该诉讼是根据本条例提起。
起诉状的第一页,在诉讼编号下方,必须写上“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表明该诉讼是根据本规定提起的。
原告必须声明起诉状中未提出不属于本规则范围内的任何救济。
可以提起简易诉讼的法院
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1(1)中提到的规定可以看出,根据本条例提起的诉讼只能在规定本身列出的法院提起。因此,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能在最高法院提起简易诉讼。因此,只有以下法院可以审理简易诉讼:
高级法院;
城市民事法院,也称为地方法院;
小额诉讼法院及其他法院。
不能提起简易诉讼的案件
简易诉讼是一种特殊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1(2)中列举的特殊类别案件。因此,从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争议中存在可审理问题的情况下,不能提起简易诉讼。“可审理问题”是指根据证据和证明由法院确定的问题。因此,在原告提出的索赔基于对文件条款的解释且金额不确定的案件中,不允许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原告根据商业协议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并且被告为确保付款而向原告开具了本票,则允许简易诉讼。该诉讼基于本票,但索赔与协议无关。
结论
简易程序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简单快捷的结案方式。总之,程序性听证会以快速有效的方式进行,以避免被告提出毫无根据的抗辩造成的无理拖延,并节省法院宝贵的时间和资源。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这项特别规定;只有符合提起简易诉讼条件的案件才可能适用这项规定。因此,这只是一项针对索赔确定且不根据可审理问题作出的判决的特定诉讼程序。
常见问题
Q1. 简易诉讼程序可以解决哪些类型的民事纠纷?
A1: 只有在提起诉讼以索赔被告已签发汇票、支票、本票的金额以及追讨包含利息的固定金额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简易诉讼。
Q2. “可审理问题”是什么?
A2: 可审理问题是指根据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由法院确定的问题。例如,合同或文件的解释问题绝对是一个可审理问题。
Q3. 提起简易诉讼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A3: 在根据简易诉讼提起案件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声明该诉讼是根据本条例提起的。此外,在起诉状的第一页,在诉讼编号下方,应明确注明该诉讼是“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提起”,表明该诉讼是根据本规定提起的。此外,原告必须声明起诉状中未提出不属于本规则范围内的任何救济。
Q4. 1908年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了提起简易诉讼?
A4: 提起简易诉讼的规定载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Q5. 简易诉讼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A5: 简易诉讼只能向以下法院提起:
高级法院;
城市民事法院,也称为地方法院;
小额诉讼法院及其他法院。
Q6. 提起简易诉讼的目标是什么?
A6: 根据简易程序提起诉讼的最明显目标是确保诉讼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宝贵时间。此外,它确保不允许任何一方拖延诉讼程序或在没有真正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毫无根据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