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稀释:含义及应用
1999年商标法是为了取代1958年的法案而制定的,后者已被议会废止,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保护,并制止使用假冒或具有欺骗性的商标。商标稀释的概念是随着1999年商标法的通过而确立的。
什么是商标稀释?
商标稀释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削弱或减少商标识别和区分特定公司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当第三方以可能造成混淆或削弱著名商标独特性方式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时,就会发生稀释。
商标稀释是著名商标所有者可以采取的诉讼理由,以防止第三方以稀释著名商标独特性方式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换句话说,它是一个商标法原则,允许著名品牌的拥有者阻止他人以稀释其独特特征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大多数商标稀释案例都涉及第三方未经授权在其与商标所有人产品不直接竞争且与这些产品仅略微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例如,一家公司使用的著名商标指代电器,如果另一家公司开始将其用于指代早餐谷物或护发产品,可能会损害该著名商标的声誉。
稀释商标的不同方法
稀释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损害:“模糊”和“玷污”。
模糊 - 当第三方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公众将这两个商标联系起来,从而削弱著名商标的独特性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玷污 - 当第三方以损害著名商标声誉的方式使用商标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以具有冒犯性或产生负面联想的方式使用商标,则会玷污著名商标的声誉。
搭便车 - 当第三方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以从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商誉和声誉中获益,而无需进行同样水平的广告和推广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稀释原则
稀释的做法最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被印度法院承认。这是在他们做出的判决中没有考虑该原则的情况下做出的。它没有包含在之前的立法中,即1958年的《贸易和商品商标法》。1999年通过的《商标法》第29(4)条首次将稀释的概念纳入立法。
法院在很早以前,也就是赋予其全球认可地位的法案出台之前,就阐述了现在被称为稀释概念的内容。在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诉Hybo Hindustan一案中,单一法院的任务是决定被告是否有权在其内裤上使用“BENZ”商标。有趣的是,法官阁下使用了稀释法,却从未说过“稀释”这个词。
此外,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菲利普莫里斯产品公司一案中,对印度商标稀释进行了彻底而清晰的审查。法院援引1999年《商标法》第29(4)款的规定,裁定如果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则认为构成稀释诉讼理由:
消费者很可能会将有争议的商标与知名商标混淆。
在印度,声誉可以通过拥有知名商标或受损商标来获得。出于任何理由,使用有争议的商标都是不合理的。
通过使用有争议的商标,不正当地利用注册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相当于损害了品牌的这两个方面。ITC败诉菲利普莫里斯,直接原因是其香烟包装上印有“Namaste”商标。
然而,根据《商标法》第29(4)条,只有当某人以以下方式使用商标时,才会出现以稀释形式侵犯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与已经在印度享有声誉的另一个品牌相同或非常相似,并且
该使用涉及未包含在注册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
侵权的后果
以下是发现使用了侵权商标时会产生的后果:
当某人不正当地利用知名商标或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时。
当该商标损害显著商标或知名商标的声誉时。
什么不被视为商标稀释?
以下情况不被视为稀释索赔:
任何合法用途,包括命名性或描述性合理使用,或促进此类合理使用,由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著名商标的使用,而不是作为个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包括与以下内容结合使用:
让客户有机会比较不同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或营销;或
识别著名商标,然后模仿、嘲弄或以其他方式评论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任何和所有类型的新闻报道,以及对新闻的评论。
结论
即使它不是一项以客户为中心的立法,它也必须在印度商标法中公开接受。不需要单独的法律;相反,建议对1999年《商标法》进行修订。这些修改应该足够,甚至可能有所改进。对第24条的修正案将修改该条款的范围,使其不再承认所有具有声誉的商标,而只涵盖知名商标,在此过程中排除仅“知名”的商标。可以制定评估商标是否知名的特定标准,例如在TDRA中找到的标准。需要调查这一标准。
常见问题
Q1. 在商标稀释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1. 就证据责任而言,使用知名商标的人有责任证明确实存在真实的稀释。充分的答案是稀释的可能性。但是,使用知名商标的人应承担证明该商标确实知名的责任。
Q2. 稀释会导致哪两种损害?
A2. 稀释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损害:“模糊”和“玷污”。
Q3. 商标注册处可以找到哪些信息?
A3. 商标、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包括影响授予权利的注册范围的细节)、所有者的地址、所有者的贸易或其他说明的细节、国际申请日期(如果适用),以及商标在先前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下注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