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 - 消费者保护法



1986 年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利益。该法包含以下定义:

定义 1 - “适当的实验室”是指经

  • 中央政府认可;

  • 省级政府认可;

  • 根据现行法律设立的任何实验室或组织,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维护和资助或援助,以进行任何商品缺陷的分析或检验。

定义 2 - “投诉人”是指

  • 消费者
  • 根据 1956 年公司法注册的任何自愿消费者协会
  • 中央政府或任何省级政府
  • 具有相同利益的消费者

定义 3 - “投诉”是指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关于

  • 不公平或限制性贸易行为
  • 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
  • 雇佣的服务存在缺陷
  • 商人出售的商品价格过高
  • 任何商人出售的商品危害生命和安全

定义 4 - “消费者”是指

  • 购买任何商品的人
  • 雇佣任何服务的人

定义 5 - “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对某人提出投诉,而该人否认投诉中包含的指控的争议。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在质量或数量上的任何故障。
  • “不足”是指任何服务的质量或数量上的任何故障。
  • “区级论坛”是指消费者争议解决论坛。
  • “商品”是指 1930 年商品销售法中定义的商品。
  • “制造商”是指

    • 制造商品及其部件的人

    • 组装其他制造商制造的商品,并声称最终产品是由其制造的。

    • 在其商品上贴上其商标,该商品由其他制造商制造,并声称该商品是由其制造的。

  • “国家委员会”是指国家消费者争议解决委员会。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
  • “规定”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规定规则。
  • “服务”是指提供给潜在用户的任何类型的服务。
  • “省级委员会”是指在省内设立的消费者争议解决委员会。
  • “商人”是指出售或分销任何商品以供出售的人,包括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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