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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
组织需要巨额投资。由于投资巨大,所涉及的风险也很高。在进行大型业务时,合伙制的两个重要局限性是资源有限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伙制已变得流行起来,以克服合伙企业的难题。许多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投资者和客户。
为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组织和管理能力,有限公司不仅需要自身机构的支持,还需要清晰明确的法规的支持。有必要从公司法的框架中简要概述商业组织。
商业部门将商业组织分为三大主要类别:
- 独资企业(通常用于非正式目的)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 公司
有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
- 依数据设立的合伙企业(受民法典管辖)
- 合伙公司(受民法典和商法典管辖)
- 合伙企业(受民法典和商法典管辖)
很难确定这些合伙企业与普通法传统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绝对等价物。
公司的含义和性质
根据1956年公司法,“公司是一个人,是人工的、无形的、无形的,只存在于法律的设想中。作为一个纯粹的法律产物,它只拥有其创建的性质明示或作为其存在的必然结果赋予它的那些属性。”
可以明确定义为:
公司被定义为一群人,他们将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贡献给共同的股票,以将其用于某种贸易或业务。这群人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或损失(视情况而定)。
共同股票通常以货币表示,是公司的资本。
向共同股票贡献资金的人是成员。
每个成员享有的资本比例称为成员的股份。
股份总是可转让的,但须遵守转让股份的权利所规定的限制和责任。
下面讨论公司的主要特征。
法人协会
公司只能在公司法注册下创建。
它从签发公司注册证书之日起存在。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七人。
成立私营公司至少需要两人。
这些人将认购公司章程,并遵守公司法关于注册以组建和注册公司的其他法律要求,无论是否有责任。
人工法人
公司可以被认为是法人(不能自行行动的人)。它必须通过公司成员选举或选择的股东董事会行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唯一大脑。
它有权获得和处置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但是,它不能被视为公民,因为它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
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不依赖于其成员。公司的债权人记入的款项只能从公司及其拥有的财产中收回。
个人成员不能被起诉。
同样,公司也不对成员的个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财产只能用于公司的发展、改进、维护和福利,不能用于股东的个人利益。
成员不能单独或共同地对公司提出任何所有权要求。
公司成员可以以与任何其他人相同的形式与公司签订合同。
所得税法也承认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公司在赚取利润时必须缴纳所得税,当向股东支付股息时,股东也必须根据所赚取的股息缴纳所得税。这突出了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实体这一事实。
永久存在
公司被称为一种稳定的商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寿命不依赖于任何或所有股东或董事的死亡、无力偿债或退休。
它由法律创建,只能由法律解散。
成员可以加入或离开公司,但公司可以永远继续下去。
公司印章
- 公司不能自行签署文件。
- 它通过被称为其董事的自然人行事。
- 公司印章上刻有公司名称,用作其签名的替代品。
- 要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必须盖有公司印章。
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组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成员的责任限于未缴股份的价值。
在担保有限公司中,成员的责任限于成员可能承诺在公司清算时贡献给公司资产的金额。
可转让股份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转让股份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规定都不能取消。
但是,应规定这种股份转让的方式,并且它也可能包含对成员转让其股份权利的善意和合理的限制。
但是,对于私营公司,章程应限制成员在具有法定说明的公司中转让其股份的权利。
如果公司拒绝注册股份转让,股东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请,以使转让股份的权利合法化。
委托管理
任何公司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自主的、自治的和自我控制的组织。
由于成员众多,所有成员都无法参与公司的不同事务的管理。
因此,控制和管理被委托给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称为董事的代表。
董事监督公司的日常工作和进展。
公司分类
所有公司都必须在公司法下注册。注册后,公司注册官必须签发公司注册证书。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以组建不同的公司。一些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如下:
私营公司
如果公司不允许其股东转让股份,则该公司被称为私营公司。
如果允许转让股份,公司将其成员人数限制为50人,并且不接受公众认购公司股份的任何邀请。
这些类型的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有限责任,但也对其所有权施加一些限制。
私营公司最少可以有2名成员,最多可以有50名成员,不包括雇员和股东。
在那些打算利用公司生活、有限责任且业务控制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下,私营公司是可取的。
在私营部门,个人可以控制整个企业。
上市公司
- 成立上市公司至少需要七名成员。
- 上市公司成员人数没有限制。
- 上市公司发行招股说明书,邀请人们购买公司股份。
- 成员的责任以他们购买的股份的价值为限。
- 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没有任何障碍。
担保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的每个成员都承诺在公司清算时支付一笔固定金额。
此金额表示为担保。
除了股份价值和担保之外,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更多费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一些重要结果是慈善机构、社区项目、俱乐部、社团等。
这些公司大多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些类型的公司可以被认为是为其成员提供有限责任的私营公司。
担保公司用愿意在公司清算时支付担保金额的担保人代替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支付名义上的金额,作为对股本的贡献。付款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期付款。
成员不必支付超过股份固定价值的任何金额。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公司中最受欢迎的。
这些类型的公司需要在其名称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后缀,以便人们知道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的责任像合伙企业一样无限的那些公司。
公司法允许此类公司,但并不为人所知。
这些类型的公司可以有或没有股本注册成立。
如果公司进行正式清算,并且需要支付债务和负债以及清算的固定成本的资产不足,则股东必须捐赠支付公司未偿债务所需的任何金额。
成员或股东对无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或证券持有者没有直接责任。
独立法人原则
独立法人地位原则(Separate Legal Existence)是公司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被视为与其成员独立的实体。
独立法人地位的功能
为了成立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某些文件。
注册官主管称为“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的政府机构。
注册官在检查文件后,将签发公司注册证书,公司开始作为法人实体存在。
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注册最重要的结果是公司被视为具有法人资格。它拥有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同于其所有者的权利。
有限责任
当股东从某家公司购买股票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股款而非全额支付时,如果公司解散,则股东有义务支付剩余款项。
如果股东已支付全款,则在公司解散时,他/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因此,股东的责任有限。
永久存续(Perpetual Succession)
这指的是任何组织的存在,即使成员死亡、破产、精神错乱或任何成员的变更都不会影响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将传给下一代。
财产所有权
公司可以拥有某些财产。无论股东和成员如何变化,这些财产仍归公司所有。
- 当公司需要借钱时,这些财产可用作抵押。
- 这些财产可能是现有或未来的资产。
合同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
- 公司有能力签订合同。
- 公司可以基于这些合同提起诉讼或被起诉。
- 签订合同的权力被授予为公司工作的代理人。
- 合同由公司董事和其他代理人执行。
-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
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
- 要判定某人犯有罪行,该人的行为和心态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人们普遍认为公司不能犯罪,因为它们没有自己的意识。
- 但是,法院认为公司的控制者是公司的“意识”。
公司法 - 公司面纱
可以看出,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一个明显的结果是,相关公司可能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公司所有者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人们认为,公司所有者通过“公司面纱”(veil of incorporation)受到公司的责任保护。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撤销公司面纱,从而使公司成员不再受到该面纱的保护。
但是,法院应该撤销公司面纱的情况并没有具体的清单。
然而,过去在以下情况下曾撤销过公司面纱:
-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欺诈。
- 公司在战争时期被视为敌对势力。
- 几组公司被视为一个整体。
- 公司被视为合伙企业,意图清算。
独立法人地位的义务
公司在注册成立后,在法律和法院眼中被视为独立法人。因此,公司被视为与其股东和所有者分开。
它有权起诉,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被起诉。
公司所有者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投资于特定公司的股份价值。
从私营公司转换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在试图获得抵押债券来支付购买价格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38条,任何公司都不允许为收购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财务帮助。
这证明,如果公司拥有特定财产,买方不能以此财产为基础筹集资金来支付购买价格。
为了避免这种限制,公司必须转换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没有援引此类限制。
要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限制在10人以内。
股东还必须符合《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的条款、条件和资格。
转换后,注册官将为公司分配注册号。
根据《公司法》,在这种转换的情况下,现有股东成为公司的唯一现有成员,转换完成后不允许再有股东。
因此,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其来源私营公司的名称。
将签发一份关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证书。
还将注册一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声明(CCI)。
如果成员希望在转换期间更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则需要注册官的同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被认为类似于公司的“弟弟”。它的管理和维护更加简单快捷。
需要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但是,法律不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最多可限制为10人。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也拥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即无论其成员如何,它在法律上也被视为法人。
在许多情况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所有者出售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财产。
通常,任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都可以代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
但是,协会协议可能会施加限制,需要持有至少75%成员权益的成员同意,或者集体持有该比例成员权益的成员同意。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被认为是基于协议的至少两人、最多二十人之间的正式关系,旨在通过各种商业活动分享利润,每个成员都为企业贡献一些东西(金钱或技能)。
- 合伙企业没有与合伙人分离的法人人格。
- 但是,它在交易和注册方面被视为独立的实体。
- 任何合伙人都可以签订合伙协议规定的合同。
- 如果合伙人签订的合同超出合伙企业范围,则该合同对合伙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信托
信托似乎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那样容易理解。信托没有独立的法律身份。法律通常会透过实体去看其背后的东西。
对信托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与对自然人征收的所得税税率相似,而不是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那样征收固定税率。
没有人拥有信托。
信托既没有股东也没有成员。
当信托的创始人将资产的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管理资产时,信托就成立了。
通常,信托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创建的。
受托人以其职务身份而非个人身份行事。
信托的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个人。
所有权在为受益人利益工作的信托受托人之间分配。
受益人对信托的资产没有任何控制权。
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可以被认为是单人经营的企业。小型企业通常以个体经营的方式拥有和经营。基于此的企业不需要任何注册。非正式的贸易商或房地产经纪人可能是个体经营的最佳例子。
- 个体经营者被认为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 个体经营者没有法律保护以防债权人索赔。
- 如果个体经营者破产,其个人财产或资产将面临风险。
- 作为企业的业主,业主承担其全部资产和损失的风险。
- 业主也可能面临破产清算。
- 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在共有财产制度下结婚,其配偶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可能由自然人、信托或任何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
- 如果对以个人名义持有财产有任何疑问,则必须在签署任何法律协议之前咨询法律顾问。
发起人的责任与权利
公司发起人不能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因为公司在筹备阶段并不存在。发起人不是公司的受托人。发起人不能赚取任何秘密利润。
公司的组建
组建公司需要以下内容:
- 需要发起人。
- 必须制定发起人的目标。
- 发起人的姓名必须签署在公司的章程上。
- 发起人必须遵守1956年《公司法》。
拥有股本的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注册官签发注册证书后即可立即开始营业。在印度,公司的注册成立大约需要35天。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其股票。上市公司注册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为5万卢比。私营公司对所有权设置了一些限制。
为了组建公司,公司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 筹备阶段
- 注册阶段
- 开业阶段
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
私营公司的董事可能没有具体的资格。私营公司可能只有一位董事,他也可以是唯一的股东。
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有2名董事和2名股东。
当有人希望离开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其资源来购买公司的股份。
私营公司不能向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其股票。
为了区分公众公司和私营公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最低成员数
公众公司至少需要7名成员,私营公司至少需要2名成员。
最高成员数
私营公司最多可有50名成员,而公众公司则没有限制。
营业开始
公众公司需要营业执照才能开始营业,而私营公司在注册证书颁发后即可开始营业。
公开邀请
公众公司可以邀请公众购买股份,而私营公司则不能向公众出售股份。
股份可转让性
公众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不受限制。私营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
董事人数
私营公司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但公众公司必须至少有2名董事。
法定会议
公众公司必须召开法定会议,并将法定报告提交注册机构。私营公司没有此义务。
董事任命的限制
公众公司董事应向注册机构提交同意书。他不得就其有利害关系的合同进行投票或参与任何讨论。
管理人员报酬
对于公众公司,支付给经理的报酬不得超过净利润的11%。利润不足时,最低可支付50,000卢比。私营公司不受这些限制。
进一步发行资本
公众公司必须向现有成员发行进一步股份。另一方面,私营公司可以自由地向外部人士分配新发行股份。
名称
私营公司需要在其名称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样。公众公司需要在其名称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章程概念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文书。它是公司注册所需的最重要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的含义
公司章程被认为是公司的宪法。它为公司的结构或构建奠定了基础。公司章程被定义为公司的章程。它定义了公司权力范围的限制。
公司章程的某些部分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使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许可范围。
它规范公司的外部事务。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重要性:
- 它定义了公司的限制。
- 整个公司结构都是基于公司章程建立的。
- 它定义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 它阐述了公司的书面目标。
章程条款
公司章程包含以下条款:
名称条款
-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必须有名称。
- 公司的名称应具有唯一性,并且不应与任何其他公司的名称相似。
- 它不应包含诸如国王、女王、皇帝或任何政府机构名称之类的词语。
- 公众公司需要在其名称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样。
- 私营公司需要在其名称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样。
- 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场所外均有标示。
注册地址条款
每个公司都必须有注册地址。
公司可在注册成立后的30天内将办公地址通知注册机构。
经向注册机构通知,公司可以在同一城镇内更改其地址。
但是,要更改同一州内不同城镇的办公地址,必须通过特别决议。
要将办公地址从一个州更改到另一个州,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各种修改。
宗旨条款
- 它决定了公司的权利、权力和活动范围。
- 它应该被仔细定义,因为以后很难更改这些条款。
- 公司不能从事宗旨条款中未列出的任何活动。
- 公司章程的签署人选择宗旨条款。
- 宗旨条款保护股东,因为它确保为该企业筹集的资金不会被任何其他企业使用。
责任条款
- 它规定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所持股份的价值。
- 股东有责任支付其股份的未缴余额。
- 成员的责任可以由担保限制。
- 它还包含公司每个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承诺向公司资产贡献的金额。
资本条款
- 它规定了拟议公司的总资本。
- 资本条款中应列出每种类别的股份总数。
- 资本条款中必须提及任何股东享有的任何特殊权利和特权的确切性质。
协会条款
- 公司章程的名称和签字包含在此条款中。
- 公众公司至少应有7人签署公司章程。
- 私营公司至少应有2人签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详述如下。
公司章程的目的
股东必须了解其资金将用于的业务领域以及投资中涉及的风险。
公司的外部盟友也必须了解公司的宗旨。
公司章程的印刷和签署
公司章程应分段,并在印刷前连续编号。
签署人签署公司章程时,至少应有一名证人在场。
公司章程的格式
公司章程应符合1956年公司法,采用B、C、D或E表格形式。
公司章程的内容
以下条款应包含在每个公司的公司章程中。
需要在公众公司或私营公司的名称末尾分别添加“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的主要目标。
辅助公司主要目标的辅助目标。
股本
对于股份制公司,
每个认购人至少应认购一股,并在其认购的股份数目对面写上其姓名。
有限公司应确保每个成员向公司资产贡献一定金额。
超越权限原则
- 公司可以行使1956年公司法允许的所有权力。
- 其他一切均属超越权限(“Ultra”意为超越,“Vires”意为权力)。
- 公司超越权限的行为意味着它在法律眼中是非法的。
董事超越权限
如果董事进行的交易超出了董事的权力范围,但在公司的权力范围内,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予以纠正。
如果行为在公司的权限范围内,则可以通过股东的同意来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公司法 - 公司章程细则
公司章程是每个公司都必须编制的强制性文件。它包含以下细节:
- 董事、股东和高级职员在投票时享有的权力和特权。
- 公司将开展的业务类型。
- 公司内部规章可以进行的更改类型。
- 公司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权力和特权。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被认为是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这些章程约束公司现在和未来的成员。一旦文件签署,公司及其成员即受其约束。
成员对公司拥有各种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共同构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涵盖以下主题:
- 发行和不同类别的股份
- 知识产权的估值
- 董事的任命
- 董事会会议
- 管理决策
- 股份可转让性
- 股息政策
- 清算
- 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以及创始人的协议和披露处罚
公司基本上由股东经营,但为方便起见,由董事会经营。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可以是公司的员工,也可以不是公司的员工。股东也可以选举独立董事。
- 一旦当选,董事会便负责管理公司。
- 股东在下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不参与任何事务。
- 股东和公司章程预先确定了公司的目标和目标。
- 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计员由股东选举。
- 审计员可以是内部审计员(员工)或外部审计员。
- 董事会每年召开几次会议。
- 每次会议之前都会准备一份议程。
- 董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
- 主席缺席时,副主席主持会议。
协会的含义
章程目的
公司章程包含以下内容:
- 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的投票权。
- 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
- 修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自由度。
- 公司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公司的章程
- 公司章程明确记录了公司及其成员的职责和目的。
- 它已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
章程注册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26条,每家私营公司,无论是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都应与备忘录一起向公司注册处注册。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拥有自己的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采用1956年公司法附表A。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章程,则除非修改,否则将默认适用公司法附表A。
股份有限公司有三种方式:
它可以完全采用附表A。
它可以完全排除附表A,并制定自己的章程。
它可以只采用附表A的一部分,并制定自己的章程。
如果公司完全采用附表A,则不需要注册公司的章程。
对于采用附表A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已采用附表A作为其章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必须拥有注册公司所需的特定金额的股本。
注册公司所包含的成员数量。
对于担保有限公司,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27(2)条,章程必须说明公司注册所涉及的成员总数。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30条,公司章程必须由公司章程的每位签署人在至少一名证人的见证下签署。
证人必须用其签名、职称和地址证明章程。
章程中使用的定义
“公司法案”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司法案。
“航空服务”是指通过飞机进行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
“航空公司”是指经营航空服务的实体。
“申请航空公司”是指根据本条例第5条申请加入国际航协会员资格的航空公司。
“章程”指公司章程。
“董事会”指理事会。
“董事会委员会”指根据理事会规章制度组建的任何董事会委员会。
“会费”指会员为维持会员资格而应支付的特定金额。
“费用”指申请航空公司为获得会员资格而应支付的特定金额。
“大会”指年度股东大会或任何特别股东大会。
“国际航协会议”指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3)(e)款由大会组织的会议。
“行业委员会”指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4)款由总干事经董事会批准组建的委员会。
“限制”指丧失所有会员权利和特权。
“会员”指国际航协成员航空公司。
“会员办公室”指由总干事指定的国际航协部门。
“主席”指主持大会的个人。
公司法 - 股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法在公司所有权的可转移性和灵活性方面不断发展。每位股东都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所有权的程度取决于每个人购买的股份数量。
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任何种类的股份。公司章程是一套指导方针,规定了买卖和转让不同类型股份的规则。公司章程还提到了公司可以交易的股份类型。普通股构成最大的股份数量,但字母股等特殊类型的股份也存在。
股本是指公司拥有的全部资金加上其资产的总货币估值。
股本被分成股份。
股份以货币计价。
换句话说,公司从消费者那里收集的用于增加其资本的资金总额称为股本,个体称为股份。
一股包含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可以被认为是按金额衡量的利益。
投资于公司股份的人对公司拥有部分所有权。
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程度与其购买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股份类型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85条,公司的股本由两种股份组成:
- 优先股
- 普通股
优先股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85(1)条,如果股份具有以下优先权,则该股份被视为优先股:
- 在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之前,应按固定利率支付股息。
- 在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之前,公司清算时必须返还资本。
股东无权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投票。但是,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 如果累积优先股的股息拖欠超过两年
- 如果非累积优先股的股息拖欠超过三年
- 关于清算决议
- 关于减资决议
优先股类型
重要的优先股类型如下:
累积优先股
如果由于亏损或利润不足,任何一年末未支付股息,则股息将累积并在未来几年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
非累积优先股的股息不能累积。
参与式优先股
除了基本的优先权外,这些股份还可以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参与权:
- 在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后,从剩余利润中获得股息。
- 公司清算后,在剩余资产中拥有股份。
非参与式优先股
除了基本的优先权外,这些股份不具有以下任何参与权:
- 在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后,从剩余利润中获得股息。
- 公司清算后,在剩余资产中拥有股份。
可转换优先股
这些股份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日期或之后转换为普通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
这些股份不能转换为普通股。
可赎回优先股
这些股份可以在发出规定的通知后,在特定日期或之后由公司赎回。
不可赎回优先股
这些类型的股份不能由公司赎回。股份仅在清算时赎回。
普通股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85(2)条,普通股是指不具有以下优先权的股份:
- 优先于其他股息。
- 公司偿还资本时,优先于其他资本偿还。
- 这些股份也称为“风险资本”。
- 他们只要求股息。
- 普通股股东有权否决公司通过的每一项决议。
股本
股本可以指以下任何资本划分:
法定资本
这是在公司章程的资本条款中规定的股本金额。这是公司获准筹集的最高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公司不能筹集超过此金额的资金。
已发行资本
它是法定资本的名义部分,已
- 由公司章程的签署人认购。
-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分配,以及
- 作为红利股分配。
股份转让与过户
股份转让是一种自愿行为。它是将一位股东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人的现象。
上市公司证券的自由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董事会或任何高级官员无权拒绝或阻止任何股份转让。
一旦发出转让通知,公司应立即使转让生效。
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基于以下理由拒绝任何股份转让:
- 将部分缴纳股份转让给贫民或少数民族。
- 受让人神志不清。
- 针对转让股份的未缴认购款项。
- 由于受让人欠公司债务,公司对股份拥有留置权。
股份转让程序
转让文书应按政府规定的格式签署。
在转让人签字和进行任何记录之前,将其提交给指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将用印章和授权日期对其进行证明。
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在转让文书上签字。
还必须附上股票证书。
如果没有签发转让证书,则必须将配股通知书附在转让表格上。
完整的转让表格以及转让费应提交给公司的总部。
如果没有收到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异议,则进行转让登记工作。
秘书将转让详情记入转让登记簿。
秘书将转让文书、股票证书和转让登记簿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通过决议并批准转让。
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回购已售股份。在回购的情况下,公司从股东处回购股份。
回购目标
公司可能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从股东处回购其股份:
- 增加发起人持股。
- 提高每股收益。
- 通过注销未由资本资产代表的资本来合理化资本结构。
- 支撑股价。
- 支付业务不需要的盈余回款。
回购资源
公司可以从以下资源回购其股份:
- 自由储备
- 股本溢价账户
- 任何股份或任何指定证券的收益。
回购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票回购的授权。进行股票回购需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特别决议的批准。
- 参与回购的股份必须不受任何不可转让限制。
- 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已缴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和自由储备的两倍。
回购程序
公司决定回购股份时,应在其注册地至少在一份英文日报、一份印地语日报和一份地区性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含确定回购要约函收件人名单的具体日期。
必须根据SEBI(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发布包含相关披露信息的公开公告。
应通过证券承销商向SEBI提交一份包含要约函草稿的文件。此要约函将发送给公司成员。
应提交一份董事会决议副本,授权回购,并将其提交给SEBI和证券交易所。
要约函的起始日期不得早于指定日期七天,也不得晚于指定日期三十天。
要约期限至少为十五天,最长为三十天。
选择通过公开要约或招标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开设一个托管账户。
处罚
如果发现公司违规,则可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621A条对公司或任何被判有罪的官员进行处罚。
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两年监禁和/或最高五万卢比的罚款。
公司法 - 董事
顾名思义,董事是指导公司的一群特殊人员。董事会为公司其他成员提供方向,以实现特定目标。
公司可能只有一名董事或一个董事会,具体取决于公司规模。公司所有重要决策均由董事会作出。公司为董事举行许多常规和特别董事会会议,以作出关于公司的关键决策。所有重要的未来规划也由董事会完成。董事会在公司的兴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换句话说,董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领导机构。公司其他成员必须遵守董事会作出的决定。
董事的权力
董事的权力通常写在公司章程中。在董事会根据其规定的权力作出决定之前,股东不得干涉董事会进行的事务。董事会的一般权力在1956年公司法第291条中规定。
董事不得行使任何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违反1956年公司法的权力或行为。
董事个人没有被授予任何权力。
董事只有在董事会时才拥有权力。
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第一批股东。
如果董事会大多数董事同意某项决定,则该决定即告生效。
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决议才能行使任何特殊权力。
董事行使的部分权力如下:
- 追讨股东未缴款项的权力
- 宣布股票回购的权力
- 发行债券的权力
- 为债券融资的权力
- 将公司资金投资于各种商业项目的权力
- 贷款的权力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以及1956年公司法规定,进行所有此类行为并行使此类权力。但是,当法律要求授权时,董事只有在获得授权时才能进行此类行为。
但是,当需要授权时,董事会可以将其权力委托给下级官员。
授权是通过在由董事、总经理、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出席的会议上通过决议来完成的。
授权是指在高级官员、被授权官员和其他公司重要官员(如有需要)同意的情况下,将高级官员的权力转移给下级官员。
通常在高级官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授权。
董事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遵守法律负责。这些职责通常会委托给公司秘书、董事或公司值得信赖的员工。必须确保这些责任得到履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型公司可以提交简化的责任报告。
营业额最高为650万卢比且资产价值为326万卢比的小型企业无需强制审计其账目并为其公司招聘审计师。
对大多数私营公司而言,每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不再是强制性的。
但是,如果任何董事或至少百分之五的公司成员要求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则必须举行。
1996年修正案规定,公司禁止发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或赎回期限超过20年的优先股。
对任何此类问题负有责任的董事将被视为违规,并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0卢比的罚款。
对于拟议合同,应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必要的披露。
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
未遵守合同披露规定的董事将受到处罚,罚款最高可达50,000卢比。
对于财产转让收据的披露,董事从受让人处收到的任何款项,涉及公司内部财产转让的财产或业务必须进行披露。
如果由于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转让导致公司董事离职,则董事不应获得任何补偿,除非股东大会另有规定。
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行使许多权力和职责。
董事有责任参加董事会会议。
应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
如果董事未经其他董事会成员同意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或三个月内所有会议,其职务将被解除。
董事的一般职责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一般职责:
诚信义务
董事应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公司的基础,即公司利益,定义为公司现在和未来成员的利益,应作为持续经营的事业继续下去。
尽职义务
董事必须对分配给他的工作表现出关心和奉献精神,但他不应对其工作过于痴迷。任何与章程约定相符的、排除董事对违约、疏忽、违反职责、违反信托或渎职责任的条款,均被视为无效。公司甚至不得因这些责任而赔偿董事。
不得转委托义务
由于高级董事的委托而成为代理董事的董事不得再进行任何委托。董事的职能必须由董事本人履行,应尽量避免委托。但是,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其权力。
董事的责任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会在少数情况下产生。
违反信托义务
当董事对公司利益行为不诚实时,将对违反信托义务负责。董事必须牢记公司的优势和利益来行使权力,而不是为了董事或公司任何成员的利益。
越权行为
董事需要在1956年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公司章程可能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施加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如果董事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范围,则他们将被追究个人责任。
疏忽
只要董事担任其职务,就应期望他们具备合理的技能和谨慎。如果公司因董事的疏忽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责任,则可以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存在疏忽,他们将同时承担责任。
恶意行为
董事被视为公司所持有资金和财产的受托人。如果公司董事不诚实或恶意履行职责,他们将对公司承担恶意责任,并就其不诚实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个人赔偿。
这将被视为违反信托。
他们还应对其过去代表公司在其他项目中赚取的任何秘密利润负责。
董事还面临着与不当行为和滥用权力相关的某些责任。
《公司法》下的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施加了以下职责和责任:
招股说明书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56条和附表二的规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不实陈述或未说明任何细节,都将导致董事承担责任。
董事将对上述违约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赔偿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62条,如果由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而使任何股东遭受损失,则董事将承担责任,并必须赔偿损失。
关于配股
如果公司董事进行违规配股,他们也被认为负有责任。违规配股可能是指在收到最低认购额之前进行配股,或未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提交声明副本。
如果董事完全授权违反1956年《公司法》第69条或第70条关于配股的任何规定,则该董事可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
在120天内未收到最低认购额时未能偿还申请款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69条第(5)款及遵守证监会指南,如果在130天内未偿还申请款,董事将被分别追究责任,并必须在第130天后支付本金及6%的年利率。但是,如果董事能够证明偿还款项的违约并非其不当行为或疏忽的结果,则可以免除其责任。
证券上市申请未提出或被拒绝时未能偿还申请款
如果未获准上市,公司应向招股说明书中所有申请人偿还所有收到的款项,无需支付利息。
如果在八天内未偿还款项,公司及其董事可能被追究责任。第八天结束后,公司及其董事必须向申请人偿还款项,并支付4%至8%的利息。利息率将与延误时间成正比。
董事的任命和罢免
董事的任命和招聘是公司的关键程序要求。根据1956年《公司法》,只有个人才能被任命为公司董事。
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均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对于公众公司或作为公众公司子公司的私营公司,三分之二的董事由股东任命。其余三分之一的董事的选任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规定,则其余三分之一也由股东任命。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退休的条件。
如果章程对此保持沉默,则所有董事均由股东任命。
可以对董事的选举进行正式、审慎和透明的选举。
定期对董事会的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顺利进展和董事会接班的需要。
定期进行董事的改选和重新任命。
在出现压迫和不当管理的情况下,第三方或政府可以提议任命指定董事。
必须向公司注册处送交一份载明公司首任董事姓名的情况说明书。
后续董事的任命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董事的资格
《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的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不同董事的任命规定具体的资格。然而,《公司法》对董事规定的股份资格有限制,公司可以规定为五千卢比。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会规定一些持股资格,必须符合这些资格才能有资格被提名为董事。
拥有各个领域特殊专长和经验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这里的目标是平衡管理和董事会的顺利运作。
董事会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目标:
- 为管理层提供良好的公司治理支持。
- 制定商业战略,以实现各种商业目标。
一般资格
具有专业和道德思想的董事应具备特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董事应致力于创造长期价值并对股东负责,并充分了解其义务和行为准则。
应给予董事足够的时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应该能够自我判断,并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障碍或阻碍时告知董事会。
特定资格
除上述职责外,董事会主席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 在董事会会议上担任董事会主席。
- 在董事会会议上出现平局时行使决定权。
- 召集董事会会议。
- 主持股东大会。
主席的资格与董事的资格略有不同,如下所示:
- 主席不得是执行董事。
- 主席不得参与日常管理。
- 主席不得是审计师。
- 主席不得是法律顾问。
- 主席不得是公司雇员。
- 主席不得是公司职员。
- 主席不得是公司顾问。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关联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审计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有利益冲突的人。
董事的罢免
在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可以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并在发出特别通知后进行。但是,上述程序不适用于发起人董事或政府任命的董事。
如果董事有任何违规行为,并且不再具备担任其职务的资格,并且未自愿辞职,则其他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
由此产生的空缺职位可由任命另一位董事来填补。
自愿辞职和轮换是董事罢免最常见的方式。
如果罢免任何董事,公司必须向公司所有董事发出特别通知。
必须向公司发出关于被罢免董事的拟议罢免情况的书面陈述。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说服联邦高等法院法官,该董事的书面陈述意图制造负面宣传和/或具有诽谤性质,则可以不宣读该书面陈述。
因此,根据《公司及相关事务法》,对董事授予了滥用法定权利的权力。
如果未向所有董事送达罢免通知书副本,则法庭将认为罢免董事无效。
公司成员可以通过简单多数通过普通决议,罢免特定董事或任何数量的董事。
终身被任命为董事的人可以通过对章程和公司章程进行各种修改而被罢免。
被罢免的董事不得被剥夺其根据雇佣合同享有的赔偿或损害赔偿。
“公司民主”是一种实践,根据这种实践,董事在公司中持有大量股份或代表一群股东。
罢免董事的决定之后,通常会引发大量的诉讼。
如果被罢免的董事或其代表的人群强烈反对罢免特定董事的行为,则与罢免董事有关的诉讼将变得非常复杂。
通常,罢免董事的问题是在高等法院或公司法委员会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397/398条提出。
通常,在罢免董事的过程中,股东群体之间会在股东大会上产生许多冲突和争议。
如果被罢免的董事认为其被罢免是基于非法理由,则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商法——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定义为公司生命周期结束的状态。公司的财产将用于其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清算步骤
公司清算遵循以下步骤:
在公司清算或注销的背景下,通常会任命一名管理员,通常称为清算人。
清算人接管公司,汇集其资产,偿还公司债务,最后根据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将其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在清算或注销结束时,公司没有资产或负债。
当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完全清算时,公司即宣告解散。
在清算的背景下,公司名称将从公司名单中删除,其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身份将丧失。
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公司承担的债务超过其拥有的资产,并且未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则该公司被视为无力偿债,并需强制清算或强制注销。
如果无力偿债的公司欠自然人钱款,该自然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公司发出强制清算令。
命令发出后,法院会将命令通知官方接收人,后者最终成为清算人。
官方接收人会通知债权人,并就清算事宜对公司董事进行访谈。
如果官方接收人认为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权人,则官方接收人将寻求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作为清算人。
清算人的任命可以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投票选举清算人,或请求国务卿任命。
如果没有剩余资产,则官方接收人将担任清算人。
在申请清算之前,个人必须无争议地欠款至少750印度卢比。
其他企业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对公司进行清算。
破产服务机构是政府的代理机构,也是一个调查机构,负责调查公司的清算。
破产服务机构调查个人和公司的财务失败和不当行为。
官方接收人为破产服务机构工作。
官方接收人会查明个人何时以及为何破产,并查明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
清算程序因公司的注册状态而异,即公司是注册公司还是未注册公司。
如果公司的清算在法院进行,则清算人被称为官方清算人。
官方清算人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认的报告制度进行运作。
清算人的权力
在公司清算或注销的背景下,通常会任命一名管理员,通常称为清算人。清算人接管公司,汇集其资产,偿还公司债务,最后根据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将其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清算人的一般权力如下:
代表公司阐明或抗辩任何诉讼、诉讼、起诉或任何法律程序
尽可能地开展公司的业务,以利于公司
偿还债权人
与债权人进行任何妥协或安排
对所有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债务的催缴、债务和负债进行妥协
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合同出售公司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并有权将资产转让给单个人或以批次转让给不同的人
执行清算所需的所有行为和事务,使用公司的印章和名称开具收据和文件
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签发、承兑、制作和背书任何汇票或本票
为公司的财产和资金提供担保
强制清算
当无力偿债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清算时,就会进行强制清算。如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法院将任命一名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主要目标是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权人。
然后,公司将被解散,其名称将从注册机构的公司名单中删除。
剩余的任何资金将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这个法律程序以公司名称从注册机构的公司名单中删除而告终。
名称删除后,公司将不复存在。
清算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的每份合同,包括个人合同,都已完成、转移或终止。公司不再能够开展业务。
任何未决的法律纠纷都已解决。
公司所有资产均已出售。
如果公司有欠款,则已收回。
筹集的资金已分配给债权人。
所有交易完成后剩余的资金已分配给股东。
清算的后果
公司清算最重要的后果如下:
关于公司本身
- 清算并不会完全消除公司的存在。
- 公司在解散前继续作为法人实体存在。
- 在清算阶段,公司所有正在进行的业务均由清算人管理。
关于股东
- 出资人——一种新的法定责任出现。
- 在清算期间未经清算人批准进行的任何股份交易均无效。
关于债权人
- 债权人不得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对公司提起诉讼。
- 如果债权人已有判决,他们不得继续执行。
- 他们必须向清算人解释并证明其索赔的合理性。
关于管理层
随着清算人的任命,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官员的所有权力将终止。
只有在公司清算时发出决议通知和任命清算人的权力才赋予成员。
关于公司财产的处置
如果未经法院或清算人批准,公司财产的所有处置均无效。
公司可能被清算的情况
如果已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请愿书,仲裁庭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
- 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应由仲裁庭清算。
- 公司未能向注册机构提交法定报告。
- 公司在注册成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
- 上市公司的成员人数减少到低于7人,私营公司的成员人数减少到低于2人。
-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 仲裁庭认为清算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 公司连续五年未能提交资产负债表或年度报表。
- 公司行为违背了国家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清算申请
清算申请必须由以下实体提交清算申请:
- 公司
- 公司的任何债权人
- 公司的任何出资人
- 中央政府授权的任何人
- 省级政府或中央政府
根据《公司法》第439-481条规定的程序,仲裁庭将在收到请愿书后采取行动。
仲裁庭对公司的清算
当公司内部通过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时,法院可以下令继续自愿清算。
但是,法院仍然对清算进行监督。
法院限制债权人、出资人或其他人在此时向法院申请的自由。
必须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以进行法院对清算的监督。
法院命令下的公司清算也被视为强制清算。
法令第305条规定了以下法院可以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请愿书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
如果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应由法院清算。
如果发现公司未能向注册机构提交法定报告或召开法定会议,或连续两年未召开两次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一年内未开始营业,或其业务已暂停一年。
如果私营公司、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的成员人数分别减少到低于2人、3人和7人。
如果发现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如果公司:
从事或参与非法和欺诈活动
从事公司章程未授权的业务活动
以压迫的方式对参与公司推广的成员开展业务活动
由未能维护适当账目或参与欺诈和不诚实活动的人员管理和经营
由未能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或未能遵守注册机构和法院规定的人员管理。
如果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未能表现出相应的行为。
如果法院的意见是清算公司,或
公司管理层完全僵局
公司主要目标失败
持续亏损
大多数股东的压迫性或侵略性政策
意图进行欺诈或非法行为的公司注册
公共利益
如果公司不再有成员。
公司清算程序
在清算的背景下,必须在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并且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同意才能由法院进行清算。
必须编制一份资产总表,以确认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必须编制一份债权人名单。
如果公司出现任何付款违约,债权人必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聘请律师来准备和提交申请。
自愿清算
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自愿清算: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决定清算: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如果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公司的事件。
如果公司成员通过特别决议决定自愿清算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至少发出21个工作日的通知。
但是,经成员同意,可以提前发出较短时间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上述决议通过后即可开始自愿清算。
公司清算开始后,必须在14天内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告。
此外,还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
清算开始后,公司将无法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但是,可以为公司清算过程开展业务,例如偿还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等。
在公司最终解散之前,公司的法人地位和法人权力仍然存在。
此外,自愿清算分为两种:
- 成员自愿清算
- 债权人自愿清算
- 两种清算的规则相同。
- 但是,《公司法》对这两种清算类型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标准。
成员自愿清算
当公司偿付能力良好,能够完全偿还其债务时,可以进行此类清算。成员自愿清算的重要方面如下:
偿付能力声明
为进行公司清算,董事需要召开会议,大多数董事在经宣誓的声明中声明,他们已对公司进行了全面评估,公司能够在清算后的三年内偿还所有债务。
此类声明必须至少在决议生效前5周作出。
必须将其送交注册机关。
清算人的委任和报酬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委任清算人负责公司清算和资产分配。
确定支付给清算人的适当报酬。无论如何,此固定报酬不得更改。除非确定报酬,否则清算人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会权力终止
在清算过程中,所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都将终止。
但是,发出通知的权力和向注册机关进行任命的权力不会终止。
但是,经股东或清算人批准,董事的权力可能会继续存在。
向注册机关发出清算人任命通知
清算人有权接受股份作为公司财产出售的代价: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保单或权益,以考虑将公司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
他可以这样做,目的是向转让公司成员分配相同金额,前提是:
公司为此行为通过特别决议。
他以协议确定或任意确定的价格购买任何异议成员的权益。
清算人有义务在公司无力偿债时召开债权人会议
如果清算人由于任何原因意识到公司即将无力偿债,即认为公司将无法在偿付能力声明中规定的限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和负债,他必须召集债权人会议,向他们提交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报表。
清算人有义务通知税务机关
委任清算人后,必须将清算人的委任通知税务机关。
必须在委任清算人后的30天内完成。
公司将进行税务评估。
清算人有义务每年年底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清算过程超过一年,清算人必须在每年年底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在每年的三个月内举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规定举行。
清算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员简要说明其行动、正在处理的事项以及清算进度。
最后会议和解散
当公司的所有事务都已完成时,清算人必须执行以下事项:
撰写关于清算过程如何进行的报告,确保已处置公司所有财产。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向公司提交报告,并说明为成功清算公司所采取步骤的理由。
向注册机关发送报告副本,并在一个星期内会见注册机关以提交报告,并向法庭提交关于清算行为的报告,以确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员的利益。
公司解散
结束公司寿命称为解散。
已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财产。
清算后,法院不能起诉公司。
如果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该财产将立即由政府接管。
债权人自愿清算
债权人自愿清算是一种程序,公司董事选择通过委任清算人(必须是持牌破产管理人)清算所有资产来自愿结束业务。债权人自愿清算的重要规定如下: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提出的公司清算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天内,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通知以及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必须送达公司所有债权人。
董事应向公司债权人提交关于公司事务的完整报告、公司债权人名单以及债权人提出的索赔估计金额。
向注册机关发出决议通知:
通过债权人提出的公司清算决议后,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10天内向注册机关提交决议通知。
清算人的委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名清算人,以进行公司清算。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债权人会议提名不同的人,则由债权人提名的人担任公司清算人。
监察委员会的委任
如果债权人愿意,他们可以委任监察委员会监督整个公司清算过程。
清算人的报酬
债权人确定清算人的报酬。
如果债权人未能确定清算人的报酬,则由法庭确定报酬。
除非确定了合理的报酬,否则清算人不得加入。
一旦确定,报酬不得更改。
清算人的权力
清算人享有赋予董事的所有权力。
此外,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494条,清算人还享有成员自愿清算中赋予清算人的所有权力。
清算人有义务每年年底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清算过程超过一年,清算人必须在每年年底召开股东大会和债权人会议。
会议应在每年的三个月内举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规定举行。
清算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员简要说明其行动、正在处理的事项以及清算进度。
最后会议和解散
当公司的所有事务都已完成时,清算人必须执行以下事项:
撰写关于清算过程如何进行的报告,确保已处置公司所有财产。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向公司提交报告,并对为成功清算公司所采取步骤的理由进行解释。
向注册机关发送报告副本,并在一个星期内会见注册机关提交报告,并向法庭提交关于清算行为的报告,以确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员的利益。
公司解散
结束公司寿命称为解散。
已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财产。
清算后,法院不能起诉公司。
如果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该财产将立即由政府接管。
公司法 - 公司会议
根据法律,公司被视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实体。公司的所有事务实际上都由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行这些事务。董事们还在获得公司其他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某些自主权力。
公司其他成员的同意是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得的。董事会犯下的任何错误都由股东(也视为公司所有者)在公司会议上纠正。
召开股东大会是为了让股东对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发表意见。
如1956年公司法所述,会议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正在进行的事务,并允许股东对某些问题进行讨论。
公司会举行各种类型的会议。
召开、组织和进行会议必须满足各种条件。
法定会议
法定会议在公司存续期间只举行一次。通常,它是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举行。每家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后立即积极举行法定会议。
法定会议应在公司开始营业后一个月至六个月内举行。
不到一个月内举行的会议不能视为公司的法定会议。
法定会议的通知应说明将在特定日期举行法定会议。
私营公司和政府公司无需举行任何法定会议。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法定会议。
法定会议程序
董事会必须向公司每位成员转发法定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在会议至少21天前发送。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讨论有关公司组建或与法定报告相关的主题。
法定会议不能做出任何决议。
法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让成员熟悉公司筹办和组建相关的事项。
股东会收到有关认购股份、收到的款项、签订的合同、发生的初步费用等的相关细节。
股东们也有机会讨论商业理念和方法以及公司的未来前景。
如果法定会议未能得出结论,则将召开延期会议。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433条,如果公司未能提交法定报告或未能按上述期限举行法定会议,则公司可能面临清算。
但是,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提交法定报告并举行法定会议,并对违规责任人处以罚款,而不是直接清算公司。
法定会议的延期
根据公司法第165(8)条,法定会议可以随时延期。根据公司法规定发出通知的任何决议,无论该决议是在上次会议之前还是之后提出,都可以通过。
延期会议与原法定会议具有相同的权力。
延期权力取决于会议的决定。
主席未经会议成员同意,不得延期会议。
如果成员希望延期会议,主席应予以延期,不得援引公司章程赋予主席的任何歧视性权力。
通常,即使大多数成员希望延期,主席也不必延期会议。
法定会议对只有在延期会议上才能处理原会议未完成的事务这一规则构成例外。
成员有权在延期会议上提出新的讨论主题。
延期会议相对于法定会议的优势在于,可以在延期会议上通过决议,而法定会议则不行。
如果需要根据法定会议讨论的主题通过决议,则必须在延期会议上通过,以符合法律规定。
违规
如果在提交法定报告或举行法定会议方面有任何违规行为,则相关责任人将根据公司法第165(9)条承担罚款责任。罚款最高可达5000印度卢比。
如果法定会议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行,法院还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33(b)条命令强制清算公司。
法定报告
董事会必须向公司每位成员转发法定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在会议至少21天前发送。
报告中应提及的具体事项如下:
已分配股份总数,包括已全额支付和部分支付的股份,以及对部分支付股份的考虑和延期的理由
股份分配后收到的现金净额
对报告日期7天内收支情况的简要说明,即摘要,公司剩余余额以及公司初步费用的估算
董事、经理、秘书和审计师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如有任何更换的情况
任何需提交会议批准的修改或合同的细节
未执行任何承销合同的限额以及未执行上述合同的理由
每位经理和董事应付的欠款
有关向任何董事或经理支付的佣金或经纪费的细节,用于发行或出售股份或债券
年度股东大会
顾名思义,年度股东大会是每年举行的一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166条,所有公司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包含会议的所有具体事项。但是,公司举行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宽限至公司成立之日起18个月。
根据公司法第166(1)条,在举行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公司无需举行任何股东大会。
这项宽限是为了让公司能够根据较长的时间段制定最终报告。
公司法第166(1)条规定的另一项宽限是,经注册官同意,可以推迟年度股东大会的日期。
此日期最多可推迟三个月。
但是,这项宽限不适用于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在注册官同意下延长会议日期,公司当年可能不会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但是,会议延期的理由必须真实且有充分的理由。
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的间隔
根据公司法第166(1)条,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根据公司法第210条,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所有损益账户的报告。如果公司不是为了盈利而经营,则必须编制收入和支出账户报告。
该账户应说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所赚取和承受的所有损益。
该账户应自上次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少更新9个月。
还需要附上资产负债表。
年度股东大会受三个规则约束:
- 会议必须每年举行一次。
- 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允许最长15个月的间隔。
- 会议必须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则,法律将视之为违反公司法,并将被视为违规行为,除非注册官同意延长会议时间。
日期、时间和地点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在营业时间内的任何时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日期不得是公众假期。会议可以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管辖区内的任何预先选定的地点举行。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私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确定会议时间。
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来选择后续股东大会的时间。
但是,对于私营公司,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是通过在任何会议上通过决议来确定的。
私营公司会议的地点可能不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管辖区内。
1881年《票据法》第25条将公众假期定义为星期日或中央政府宣布为公众假期的任何其他日子。在发出会议通知后,可以将某一天宣布为公众假期。为了避免上述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困难,公司法第2(38)条规定:“中央政府宣布为公众假期的任何一天,除非在宣布会议之前已发出声明通知,否则均不视为与该会议相关的假期。”
未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未按规定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中所有违规的成员和公司本身都将被视为违规者。
对违规者可处以最高50,000印度卢比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持续存在,则对违规者将每日处以2,500印度卢比的罚款,直至违规行为停止。
临时股东大会
除法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或任何延期会议外,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都被视为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可以在任何似乎适合董事的时间安排此类会议。但是,会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中提到的指南。
这些会议通常用于处理特殊性质的事务。公司的各种行政事务,只有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才能办理,都在这些会议上进行。
公司成员不可能等到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解决此类问题。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由以下方面召开:
- 由董事会或根据成员的要求。
- 如果董事会未能召开会议,则由请求者自行召开。
- 由公司法委员会。
由董事会
如果某些特别重要的事务需要公司成员批准,董事会可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在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必须像董事行使的所有权力一样,在董事会会议上行使。
根据章程规定,如果决议由所有董事签署,其效力与已通过的决议相同,则可以根据该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章程还规定,董事人数不足以召开股东大会。
因此,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任何一名董事或任何两名公司成员都可以像董事会一样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成员的要求
公司成员也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成员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
持有公司已缴股本至少10%,并有权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投票。
如果公司没有股本,则持有成员投票权的10%。
如果拟议决议将影响其利益,优先股股东也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成员在提出请求后撤回请求,撤回不会使请求失效。
股份的转让不影响成员提出请求或在会议上投票的权利。
由请求者本人
如果董事在收到召开会议的请求后21天内未召开会议(该会议应在提交请求后45天内举行),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对于拥有股本的公司,由代表已缴股本主要价值或不少于公司总股本十分之一的请求者召开。
对于没有股本的公司,由持有至少十分之一总投票权的请求者召开。
此类会议必须在提交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
此类会议的召开方式应与董事会会议类似。
请求者无需披露拟在会议上提出的决议的理由。
由公司法委员会
如果由于任何任意原因实际上不可能召开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的会议,则公司法委员会根据第186条可以自行或应公司任何董事向公司法委员会的申请,下令召开会议。
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提起诉讼,才能由公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是公司顺利运作的重要方面。为确保董事会批准的行动符合公司利益,《1956年公司法》纳入了一些法定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定期性
根据《公司法》第285条,董事会会议应每三个月举行一次。董事会可以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的任何一天举行会议。因此,下一次会议应在4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举行。公司法第285条没有追溯计算的范围。
董事会会议通知
根据《公司法》第286条,应向所有董事发出适当的会议通知。只有在发出通知后才能举行会议。通知应送达董事会的每位董事。
通知应至少在会议七天前送达。没有必要向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外国董事发出通知。但是,建议向所有董事(无论是在印度境内还是境外)发出通知。
举行会议的日期
通常,董事会会议在工作日的营业时间内举行。但是,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在公众假期举行。
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
《1956年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时间没有限制。根据董事会的方便,它们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或营业时间外举行。
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地点
董事会会议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方便在任何地方举行。董事会不必像一般会议和法定会议那样,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同一城市选择会议场地。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在国外举行。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或两名董事(以较高者为准)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如果在计算三分之一时出现小数,则小数计为一。这些规则也适用于私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87(2)条,公司可以通过其公司章程提高法定人数。
公司法 - 各项法律法规
法律可以定义为一套指导方针和规则,每个商业实体都必须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和规则才能进行顺利、公正和合法的商业活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被视为对印度宪法的犯罪。印度历史上在商业领域通过了大量的法律和法案。根据市场情况,仍在制定新的法律。许多法律也已根据需要被废除。
法律还赋予某些群体或等级的人们某些权利和特权。
自宪法制定以来,制定了各种法案。
这些法案可能包含数百条条款。
这些条款又被细分为各个部分或条文。
虽然法律被认为是严格的,但可以进行更正(称为修正案)以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某些法律。
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或罪行都可能受到法院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处罚可能从几千卢比的罚款到数月的监禁不等。
所有公司都必须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完整性。
公司法 - 合同法
《印度合同法》于1872年由英属印度通过。除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外,该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该法主要涉及与合同相关的指南和原则。
该法律可以细分为两部分:
第1条至第75条涉及合同的一般原则。
第124条至第238条涉及特殊类型的合同,例如赔偿和担保、保管、质押和代理。
根据《合同法》,合同可以定义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协议。当双方在同一时间以相似的含义表达相同的意思并为相同的目的而努力时,他们就被认为达成了协议。
《合同法》第2(e)条将协议定义为一组承诺,这些承诺构成了双方的考虑因素。义务可以定义为一个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承担的行动或责任。
协议和义务共同构成合同。任何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协议都不能被视为合同。必须在双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才能构成合同。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如下:
- 一方提出的要约应被另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一致。
- 双方都应同意建立法律关系,并为法律后果做好准备。
- 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 缔约方必须有权签订合同。
- 双方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
- 合同的目标和目的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且不应违反任何公共政策。
- 合同中应有精确明确的条款和条件。
- 协议在实践中应该是可行的。
提案或要约
提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最初步骤之一。要约或提案必须由第一方提出,由第一方向第二方发起合同。第一方通常被称为要约人,第二方通常被称为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无任何谈判或更改地接受全部要约,则合同即告成立。
管理要约的规则
要使要约有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要约必须清晰、完整、明确和最终。
要约生效,必须将其传达给受要约人,以便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要约。
要约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传达,也可以通过行为暗示。
要约可以向公众、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提出。
接受
只有在接受要约后,合同才告成立。受要约人的接受可以定义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利益,并根据要约给予其同意的那一点。要约一旦被接受就成为承诺。
管理接受的规则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接受必须符合要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接受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文件表达,也可以通过行为暗示。
附条件的接受或还盘被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导致要约失效。
要约人应由受要约人告知接受。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受要约人打算接受要约但未告知接受,则该要约不被视为已接受。
对于需要某些行动作为接受回应或标志的要约,无需向要约人进行任何沟通。
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要约。
赔偿合同和保证合同
赔偿合同
赔偿合同是指一项特殊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只有当一方承诺另一方使其免于因合同或任何其他特定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时,双方才能订立合同。做出承诺的一方称为赔偿人。受承诺保护的一方称为被赔偿人。赔偿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保险合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可以定义为在出现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履行第三者承诺的合同。提供保证的人称为保证人。
“债务人”是指为其提供保证的人。
保证将给予的人称为债权人。
保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如同赔偿一样,合同必须符合有效合同的所有规范。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127条,有一项特殊考虑,即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充分条件可能是为主要债务人做了某些事情或做出了某些承诺。
公司法 - 商品销售法
各种商人与消费者通常有自由订立他们认为适合自己的任何合同。然而,涉及商品销售的合同可能会受到某些法定限制的约束。制定各种规则和指南时,都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安全与保障。
商品销售法规定了这些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保障的指南和责任。任何从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业务的公司或个人都应意识到,法律将对每笔交易施加某些条款和条件。
消费者可以定义为购买某些商品的人群,这些商品不会参与其贸易、职业或业务。消费者位于贸易链的末端。
重要条款
1979年商品销售法的大部分条款和条件都可以在该法的第12条到第15条之间找到。下面讨论了该法的一些重要方面。
第12条
卖方必须拥有出售商品的权利。
如果发现商品被盗,卖方将失去出售商品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需要承担将商品退还给合法所有人的责任,卖方必须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租用的商品不能出售,因为买方对商品没有合法权利,并且商品仍在出租方手中。
如果卖方不知道他出售的商品被盗,则卖方不能向买方索要全额退款。
第13条
如果商品是使用其说明进行销售的,则该商品必须符合该说明。
如果买方至少依赖于他根据说明购买的商品的部分,则商品中必须存在这些部分。
本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适用于卖方和在业务过程中销售商品的人。
注册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抗辩。
第14(2)条
本条规定的是产品的质量。本条规定了商品要被视为合格商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商品必须适合其销售的所有用途。
- 商品的外观和表面处理必须是可以接受的。
- 产品可以存在轻微缺陷。
- 商品应该是安全耐用的。
买方不能根据以下情况期待法律救济:
- 正常的磨损
- 误用或意外
- 如果该商品不再需要
第14(3)条
买方购买商品的任何特定用途都必须由买方告知卖方,卖方必须满足该用途。
该用途可能与商品通常购买的用途无关。
第15条
本条规定的是按样品确定的销售合同。
如果卖方和买方遇到按样品进行的销售合同,则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商品样品必须与商品的全部批量相符。
公司法 - 仲裁法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商业相关的纠纷数量也增加了。我国也一直是许多纠纷的战场。许多印度法院在许多严重案件中已经不堪重负,导致商业纠纷得不到优先处理。因此,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开始发挥作用。
印度仲裁最好的例子之一就是村委会制度。人们过去常常将他们的纠纷提交给村委会寻求正义。仲裁法于1940年通过,因此是当时管辖印度仲裁的法律。
1940年仲裁法
该法仅处理国内仲裁。根据该法,仲裁分为三个阶段:
- 在将争议提交仲裁庭之前
-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
-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
该法要求法院干预仲裁过程的这三个阶段。需要证明存在争议协议。在作出裁决之前,需要裁决成为法院的规则。
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
1940年的法案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1940年的法案是为了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框架。1996年的法案有两个重要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在印度进行的任何仲裁和裁决的执行。
第二部分涉及外国裁决的执行。
1996年法案第一部分制定了关于在印度进行的仲裁(无论国内还是国际)以及裁决执行的任何仲裁或执行。
1996年法案第二部分制定了关于适用《纽约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外国裁决的执行。
1940年的法案仅适用于国际仲裁,而1996年的法案适用于国际和国内仲裁。
在尽量减少司法干预方面,1996年的法律超越了1940年的法案。
商法 - 货物运输法
各种市场的全球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商业和贸易壁垒的消除以及竞争的加剧,大大增加了企业对运输的依赖。如今,运输已成为商业领域的关键变革因素之一。
适当的运输有助于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货物需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为了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执行运输工作的协会或组织被称为运输商。
货物可以通过陆路、水路或空运系统运输。使用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被称为多式联运。
印度有四种运输方式:
- 公路
- 铁路
- 海运
- 航空
陆路货物运输
陆路货物运输受两部法律管辖——2007年公路运输法和1890年铁路法。根据公路运输法,普通承运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或组织,他们从事陆路或内河水路运输以赚钱的贸易。
私人承运人是指运输自己的货物或特定人员货物的实体。
私人承运人受印度合同法而非2007年公路运输法的管辖。
2007年公路运输法是为了修订当时已经过时的1865年承运人法。
该法处理的是普通承运人的规章制度,限制他们的责任,并声明交付给他们的货物的价值,以确定他们对因自身、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犯罪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除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外,该法适用于整个印度。
铁路货物运输
1989年铁路法管辖铁路运输。该法的一些重要方面如下:
根据该法案第61条,每个铁路部门必须维护费率簿,其中包含经批准的货物从一个车站运送到另一个车站的费率,并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向任何人士提供参考,无需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第63条,如果货物委托给铁路部门运输,则此类货车的运输应按铁路风险费率进行,除非就该货物适用所有者风险费率。如果未选择任何费率,则货物应被视为已按所有者风险费率委托。
根据第64条,每位将任何货物委托给铁路部门运输的人员都应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格式执行一份货运单。货运单的正确性由联署人保证。他应对因货运单不正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65条,如果货物由个人装载或在接受货物时,铁路部门应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格式签发铁路收据。铁路收据应注明重量和包装数量。
根据第67条,任何个人不得运输危险和有害货物,除非运输中涉及的危险和有害性已获得铁路部门批准(作为对运输人提交的关于货物运输风险的通知的回应),或者货物的危险和有害性质已在货物包装上清晰标明。
商法 - 消费者保护法
1986年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利益。本法包含以下定义:
定义1 − “合格实验室”是指:
经中央政府认可的实验室或机构;
经省级政府认可的实验室或机构;
根据现行任何法律设立的、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维护和资助或资助的、用于对任何商品缺陷进行分析或测试的任何实验室或机构。
定义2 − “投诉人”是指:
- 消费者
- 根据1956年公司法注册的任何自愿性消费者协会
- 中央政府或任何省级政府
- 具有相同利益的消费者
定义3 − “投诉”是指投诉人提出的任何书面指控:
- 不正当或限制性贸易行为
- 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
- 雇佣的服务存在缺陷
- 商人出售的商品价格过高
- 任何商人出售的危及生命和安全的商品
定义4 − “消费者”是指:
- 购买任何商品的个人
- 雇佣任何服务的个人
定义5 − “消费者争议”是指消费者对某人提出投诉,而该人否认投诉中所载指控的争议。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在质量或数量上的任何缺陷。
- “不足”是指任何服务在质量或数量上的任何缺陷。
- “区级仲裁机构”是指消费者争议调解机构。
- “商品”是指1930年《商品销售法》中定义的商品。
- “制造商”是指:
制造商品及其部件的个人
组装其他制造商制造的商品,并声称最终产品是由其制造的个人。
在其商品上贴上其商标,并声称这些商品是由其制造的个人。
- “国家委员会”是指国家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通知。
- “规定的”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规定规则。
- “服务”是指向潜在用户提供的任何类型的服务。
- “省级委员会”是指在省份设立的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
- “商人”是指销售或分销任何商品以供销售的个人,包括制造商。
商法 - 工业纠纷法
该法案于1947年制定,适用于全印度。该法案取代了1929年的贸易纠纷法,因为贸易纠纷法对公共事业服务中的罢工和停工权施加了某些限制。
工业纠纷法案中没有关于解决工业纠纷的规定。为了弥补1929年纠纷法案的不足,制定了工业法案。工业纠纷法案的目标是维护工业和平,实现工业正义。
工业纠纷法
该法案的主要方面如下:
任何工业纠纷都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或由省级政府在工业仲裁庭解决。
裁决应在一年内对造成纠纷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调解和仲裁程序正在进行期间、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正在进行期间以及政府宣布的工业仲裁庭的裁决正在进行期间,任何类型的罢工和停工都是受限制的。
为公共利益或紧急情况,政府有权将运输、煤炭、棉纺织品、食品和钢铁工业宣布为公共商品服务,最长为六个月。
如果工人被解雇或裁员,则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
对于工业纠纷,无论他们在行业中扮演什么角色,都提供了许多机构。
仲裁员
仲裁员是工业纠纷发生时主持仲裁庭的裁判。
平均工资
工人的平均报酬被称为平均工资。
裁决
工业纠纷的临时或最终裁决被称为裁决。
银行公司
银行公司是指1949年《银行公司法》中定义的银行公司。
委员会
根据本法案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被称为委员会。
关闭
永久关闭就业场所被称为关闭。
调解员
根据本法案任命的调解员被称为调解员。
调解程序
调解员进行的任何程序都称为调解程序。
法庭
根据本法案组成的调查法庭被称为法庭。
劳资纠纷
这是雇员和雇主之间或雇主和工人之间的纠纷。
公司法 - 工厂法
工厂法于1948年制定。工厂法的宗旨是规范属于工厂范围内的制造企业的劳动条件。本法包含关于工厂雇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详细规定。它还包含关于工作时间、最低和最高年龄限制等参数的规定。
工厂法
1948年《工厂法》中对以下术语进行了定义:
工厂
工厂的定义为任何场所,其中:
- 有十名或十名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 有二十名或二十名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工厂也可以定义为一个场所,在该场所,规定的最低数量的工人参与了制造过程。
制造过程
《工厂法》第2条将制造过程定义为包括以下场所:
制造、改变、装饰、精加工、包装、上油、清洗、破碎、拆除或处理和采用任何物品或物质用于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
抽油、水、污水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发电、变电或输电。
排版印刷、凸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或其他类似工艺,如书籍装订。
在冷库中保存和储存任何物品。
动力
用于工厂制造过程运转的电力或任何形式的能量被称为动力。
原动机
提供动力的机器、电动机或发动机称为原动机。
传动机械
任何将原动机的运动传递到或接收自机械的装置或设备都称为传动机械。
机械
原动机、传动机械和所有其他用于发电、变电、输电或应用动力的设备统称为机械。
成年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被称为成年人。
儿童
未满十五周岁的人被认为是儿童。
青年
儿童或青少年被称为青年。
日历年
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二个月期间被称为日历年。
一天
从午夜开始的二十四小时期间被称为一天。
一周
从星期六午夜开始的七天期间被称为一周。
轮班和接力
如果两组或多组工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执行相同的任务,则这些工人组被称为接力组,每组工作的时间段被称为接力的轮班。
经营者
对工厂事务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被称为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