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董事



正如字面意思,董事是指导公司的一群特殊人员。董事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员提供特定方向,以实现某些目标。

公司可能只有一名董事或一个董事会,具体取决于公司情况。公司所有重要决策均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司为董事举行许多普通和特别董事会会议,以做出与公司相关的关键决策。所有重要的未来规划也由董事会完成。董事会在公司的兴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换句话说,董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领导机构。公司所有其他成员都必须遵守董事会做出的决定。

董事的权力

董事的权力通常写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在董事会根据其规定的权力做出决策之前,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进行的事务。董事会的一般权力在1956年公司法第291条中规定。

  • 董事不得行使任何权力或做出任何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违反1956年公司法的行为。

  • 没有赋予董事个人权力。

  • 董事只有在与董事会一起时才拥有权力。

  • 董事被视为公司的第一批股东。

  • 如果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同意该决定,则可以做出任何决定。

  • 董事必须在董事会召开的会议上通过决议,才能行使任何特殊权力。

董事行使的一些权力如下:

  • 要求股东支付任何未付款项的权力
  • 宣布回购股份的权力
  • 发行债券的权力
  • 在债券的情况下借款的权力
  • 将公司资金投资于各种商业项目的权力
  • 贷款的权力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以及1956年公司法规定,执行所有此类行为并行使此类权力。但是,当法律要求授权时,董事只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此类行为。

  • 但是,在需要委托时,董事会可以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下级官员。

  • 委托是通过在由董事、总经理、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出席的会议上通过决议来完成的。

  • 委托是指在获得权力被委托者的同意、权力被委托给的人以及公司其他重要官员(如有需要)的同意下,将高级官员的权力转移给下级官员。

  • 通常,在高级官员缺席的情况下会进行委托。

董事的职责

董事负责公司遵守法律。这些职责通常会委托给公司秘书、董事或公司值得信赖的员工。必须确保这些责任得到履行。

  •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型公司可以提交简化的会计报表。

  • 营业额不超过650万印度卢比且资产价值不超过326万印度卢比的小型企业无需审计其账户并为其公司聘用审计师。

  • 大多数私营公司不再有义务每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但是,如果任何董事或至少公司5%的成员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则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1996年修正法案部分规定,公司禁止发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或超过20年可赎回的优先股。

  • 发现对任何此类问题负有责任的董事被视为违规责任人,并可能处以最高10,000印度卢比的罚款。

  • 在拟议合同的情况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必要的披露。

  • 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

  • 未遵守合同披露要求的董事将受到处罚,罚款最高可达50,000印度卢比。

  • 对于财产转让收据的披露,必须披露董事从受让人处收到的任何款项,这些款项与公司内部的财产转让有关,该财产或企业必须被披露。

  • 如果由于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转让导致公司董事离职,则董事不会收到任何补偿,除非在股东大会上预先说明。

  • 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上可以行使许多权力和职责。

  • 董事有责任出席董事会会议。

  • 应不时举行董事会会议。

  • 如果董事在未经其他董事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或连续三个月的所有会议,其职务将被视为空缺。

董事的一般职责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一般职责:

诚信义务

董事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公司的基础,即公司利益,被定义为公司现在和未来成员的利益,将作为持续经营的事业继续下去。

谨慎义务

董事必须对分配给他的工作表现出谨慎和奉献精神,尽管他不应该对其工作过于痴迷。协议中任何排除董事因违约、疏忽、违反职责、违反信托或不当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条款都被视为无效。公司甚至不能因此类责任而赔偿董事。

不得转让的义务

由于高级别董事提供的委托而成为代理董事的董事不得再进行委托。董事的职能必须由董事本人履行,尽可能避免委托。但是,董事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其权力。

董事的责任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产生。

违反受托责任

当董事对公司利益采取不诚实行为时,将对违反受托责任承担责任。董事必须牢记公司的优势和利益,而不是董事或公司任何成员的利益来行使权力。

越权行为

董事需要在1956年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施加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如果董事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范围,则他们将被视为越权行为,并承担个人责任。

疏忽

只要董事担任其职务,就期望他们具备合理的技能和谨慎。如果由于董事的疏忽导致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责任,则可能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存在疏忽,并且他们将同时承担责任和义务。

恶意行为

董事被认为是他们处理的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受托人。如果公司董事不诚实或以恶意方式履行其职责,他们将对公司承担恶意责任,并将因其不诚实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提供个人赔偿。

  • 这将被视为违反信托。

  • 他们还对过去代表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赚取的任何秘密利润负责。

  • 董事在不当行为和滥用职权方面也面临某些责任。

公司法下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施加了以下职责和责任:

招股说明书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56条和附表二的先决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误述或未陈述任何特定事项,都将导致董事承担责任。

  • 董事将对上述违约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赔偿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62条,如果股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不实或误导性陈述而遭受损失,则董事将被追究责任,并必须赔偿损失。

关于配股

  • 如果公司董事进行违规配股,也将被视为承担责任。违规配股可能是指在收到最低认购额之前进行配股,或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提交声明副本。

  • 如果董事完全授权违反1956年公司法第69条或第70条关于所有配股的任何规定,则该董事可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遭受的任何损失。

在发行开始后的120天内未收到最低认购额时未能偿还申请款

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69条第(5)款,并遵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指南,如果在130天内未偿还申请款,则董事将被分别追究责任,并必须在第130天结束后支付款项,并按年息6%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董事能够证明偿还款项的违约并非其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责任。

在未申请或拒绝上市证券的申请时未能偿还申请款

如果未获得股份上市许可,公司应将招股说明书中所有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款项无息退还。

如果在8天内未退还款项,公司及其董事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在第8天结束后,公司及其董事必须将款项退还给申请人,并支付4%至8%的利息。利息率将与延迟时间成正比。

董事的任免

董事的任命和招聘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程序性要求。根据1956年公司法,只有个人才能被任命为公司董事。

  • 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 对于上市公司或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私营公司,三分之二的董事由股东任命。其余三分之一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出,如果没有,其余三分之一也由股东任命。

  •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退休的条件。

  • 如果章程保持沉默,则所有董事均由股东任命。

  • 可以对董事选举进行正式、审慎和透明的选举。

  • 定期评估董事会的技能和能力,以确保顺利发展和董事会接班的需要。

  • 定期对董事进行改选和重新任命。

  • 在出现压迫和管理不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或政府可以提议任命委派董事。

  • 必须向公司注册官发送一份包含公司首任董事姓名的声明。

  • 后续董事的任命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董事的资格

公司法未规定董事的任何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定资格以任命各种董事。然而,公司法限制了规定的董事股份资格,公司可以规定为5000卢比。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会规定一些股份持有资格,必须满足这些资格才能有资格被提名为董事。

来自各个领域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此处的主要目标是平衡管理和董事会的顺利运作。

董事会有两个主要目标:

  • 为管理层提供良好的公司治理支持。
  • 制定实现各种业务目标的业务战略。

一般资格

具有专业和道德思想的董事应在特定领域拥有知识和经验。董事应充分了解其义务和实践,并致力于创造长期价值和对股东的承诺。

  • 应给予董事足够的时间来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 董事应能够判断自己,并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障碍或阻碍时告知董事会。

特定资格

除了上述职责外,董事会主席还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 在董事会会议上担任董事会主席。
  • 在董事会会议中出现平局时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 召集董事会会议。
  • 主持股东大会。

主席的资格与董事的资格略有不同,如下所示:

  • 主席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 主席不得参与日常管理。
  • 主席不得担任审计师。
  • 主席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 主席不得是公司员工。
  • 主席不得是公司职员。
  • 主席不得是公司的顾问。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关联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审计公司权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

董事的解任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可以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发出特别通知后通过普通决议来实现。但是,上述程序不适用于发起人董事或政府任命的董事。

  • 如果董事有任何不当行为,以及如果发现董事不再具备担任其职位的资格且未自愿辞职,则其他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

  • 由此产生的空缺可以通过任命另一位董事来填补。

  • 自愿辞职和轮换是解任董事最常见的方式。

  • 如果解任任何董事,公司必须向公司所有董事发出特别通知。

  • 必须向公司发出被解任董事关于其拟议解任情况的书面陈述。

  • 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说服联邦高等法院法官,认为董事的书面陈述意在制造负面宣传和/或具有诽谤性质,则可能不会宣读该书面陈述。

  • 因此,根据公司及相关事务法,滥用了赋予董事的法定权利。

  • 如果未将解任通知副本送达所有董事,则法定法院将认为解任董事无效。

  • 公司成员可以通过简单多数通过普通决议解任特定董事或任何数量的董事。

  • 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进行各种修改,解任终身任命的董事。

  • 解任的董事不得被剥夺其根据雇佣合同享有的补偿或损害赔偿。

  • “公司民主”是一种实践,根据这种实践,董事在公司中持有大量股份或代表股东群体。

  • 解任董事的决定之后,通常会引发大量诉讼。

  • 如果被解任的董事或其代表的人群对解任特定董事的行为极力抵制,则与解任董事相关的诉讼将变得非常复杂,难以处理。

  • 通常,解任董事的问题会在高等法院或公司法委员会根据1956年公司法第397/398条提起诉讼。

  • 通常,在解任董事的过程中,股东群体在股东大会上会产生许多冲突和争议。

  • 如果被解任的董事认为其解任是非法的,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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