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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 工厂法
工厂法于1948年制定。工厂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属于工厂范围内的制造企业的劳动条件。该法包含关于工厂员工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详细规定。它还包含关于工作时间、最低和最高年龄限制等参数的规定。
工厂法
以下术语在1948年工厂法中定义:
工厂
工厂定义为任何场所,其中:
- 十名或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 二十名或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个月。
工厂也可以定义为一个场所,在该场所,制造过程由规定的最低数量的工人实施。
制造过程
工厂法第2条将制造过程定义为包括以下场所:
制造、改变、装饰、精加工、包装、加油、清洗、破碎、拆除或处理和采用任何物品或物质以用于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
抽油、抽水、排污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发电、变电或输电。
印刷排版、活版印刷、平版印刷、凹版印刷或其他类似工艺,如书籍装订。
在冷库中保存和储存任何物品。
动力
用于工厂制造过程运作的电能或任何形式的能量称为动力。
原动机
提供动力的机器、电机或发动机称为原动机。
传动机械
任何将原动机的运动传递到或接收到的机械的装置或设备称为传动机械。
机械
原动机、传动机械和所有其他用于发电、变电、输电或应用动力的装置,统称为机械。
成年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成年人。
儿童
未满十五周岁的人被视为儿童。
青少年
儿童或少年均称为青少年。
日历年
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二个月期间称为日历年。
日
从午夜开始的二十四小时称为一日。
周
从星期六午夜开始的七天称为一周。
轮班和班次
如果两组或多组工人以不同的时间段执行相同的任务,则这些工人组称为班次,每组工作的时间段称为班次。
经营者
对工厂事务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称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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