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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制度 - 联邦制
导论
联邦制是一种协调两种政治实体的制度机制,即第一种是中央或国家层面,第二种是省级或地区层面。这两种政治实体在其各自领域都是自主的。
每一级政治实体都拥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并拥有独立的政府系统。
这种联邦制或双重政府系统的细节通常载于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也是两种政府权力来源。
某些事项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例如国防或货币,是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责任。
另一方面,地区或地方事务是地区或州政府的责任。
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任何问题上发生冲突,司法机关有权解决争议。
尽管印度宪法中任何地方都没有使用“联邦制”一词;但是,印度政府的结构分为两套政府,即:
对于整个国家,被称为“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以及
对于每个单位或州,被称为“州政府”。
下图说明了“联邦制度”的基本结构:
联邦制度的主题
宪法明确界定了属于中央政府专属领域的事项,以及属于各州专属领域的事项。
同样,宪法列出了三个清单:
联邦清单(仅由中央政府处理的事项);
州清单(通常仅由各州处理的事项);以及
并发清单(中央和州都拥有就这些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
联邦清单
- 联邦清单的事项包括:
- 国防
- 原子能
- 外交事务
- 战争与和平
- 银行业务
- 铁路
- 邮电
- 航空
- 港口
- 对外贸易
- 货币与铸币
州清单
- 州清单的事项包括:
- 农业
- 警察
- 监狱
- 地方政府
- 公共卫生
- 土地
- 酒类
- 贸易与商业
- 畜牧业和动物饲养
- 州公共服务
并发清单
- 并发清单的事项包括:
- 教育
- 除农业用地以外的财产转让
- 森林
- 工会
- 掺假
- 收养和继承
其他事实
宪法第257条规定:各邦的行政权力应以不阻碍或损害中央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及于向各邦发出印度政府认为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萨卡里亚委员会于1983年由中央政府任命,负责审查与中央与邦关系有关的问题;该委员会于1988年提交报告,建议州长的任命应严格做到非党派。
1953年,成立了邦重组委员会,建议至少为主要语言群体建立语言邦。
结果,古吉拉特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于1960年成立,这一进程仍在继续。
印度宪法(第371条)在考虑了一些邦特殊的社会和历史环境后,为一些邦制定了一些特别条款。然而,大多数特别条款都与东北邦(即阿萨姆邦、那加兰邦、阿鲁纳恰尔邦、米佐拉姆邦等)有关,这主要是因为那里有相当数量的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的土著部落人口。
根据宪法第370条,最北端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也拥有特别条款。
其他邦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未经该邦同意,不得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宣布因内部骚乱造成的紧急状态。
中央政府不能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实施财政紧急状态,指导性原则也不适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
只有在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印度宪法(第368条)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