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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制度 - 导论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一份文件,其中包含一套所有生活在该国的人们都接受的成文规则。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决定了生活在该国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也规范了政府及其对公民的政策。
宪法的作用
宪法有很多用途;其主要作用如下:
它描述了在不同社会阶层中共同生活的人们之间产生信任和协调程度的规章制度;
它提供了一个框架,政府和其他机构在该国运作;
它规定了政府如何组建以及如何做出决定的程序;
它界定了各个政府的权力、职责和限制。
它还说明了公民的权利,并规定了法治以及保护他们的程序。
所有民主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但拥有一个完整的宪法并不保证一个国家是真正民主的。
美国人在1787年对英国独立战争之后给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
同样,法国人民在革命之后批准了一部民主宪法,即第一次在1791年,最近在1958年。从那时起,在所有民主国家中,拥有成文宪法已成为一种惯例。
基本规则的汇编被称为宪法,这些规则是全面的,定义了:
民选政府做事情的权力;
不做某些事情的限制;
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
未来如何选择统治者。
印度政治制度 - 宪法制定
历史背景
1928年,莫蒂拉尔·尼赫鲁和其他八位国大党领导人起草了印度宪法。
1931年,印度国民大会在卡拉奇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议,说明独立印度的宪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这两份文件都包含了普选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以及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权利。
后来,这些文件的规定为某些基本价值观提供了背景,这些价值观被所有领导人接受并纳入独立印度的宪法。
英国统治通过只给予少数精英人士投票权的方式在印度引入了薄弱的立法机构。
1937年在整个英属印度举行了省级立法机构选举,这些机构并非完全民主的政府。然而,与这些立法机构的合作为印度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有助于在独立的印度建立本土机构。
与南非一样,印度宪法也是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起草的。
印度宪法的制定者从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中采用了其基本结构。
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是印度人民选举代表的机构。
制宪会议选举于1946年7月举行,其第一次会议于1946年12月召开。
在分治后,制宪会议也分为两部分,称为印度制宪会议和巴基斯坦制宪会议。
起草印度宪法的印度制宪会议共有299名成员。
印度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了宪法,但它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
宪法制定的因素
促成印度宪法制定的因素有:
法国大革命;
英国的议会民主;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
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
印度政治制度 - 宪法特征
印度宪法的关键特征
以下是印度宪法的重点特征:
印度宪法是一部“**成文**”宪法。
印度宪法是“**灵活的**”(可以修改),但它也是“**刚性的**”(因为某些部分,即其“**基本结构**”不能修改)。
印度宪法是“**单一制**”(因为中央政府拥有更多权力),但它也是“**联邦制**”(因为权力在中央政府和邦之间分配)。
宪法的其他事实
印度国民大会于1934年要求成立制宪会议,该会议于1946年12月9日成立,以起草印度宪法。
制宪会议在1946年12月9日至1949年11月26日期间起草了独立印度的宪法。
我们,印度人民,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并颁布了印度宪法;然而,它于1950年1月26日正式生效。
宪法是根据其人民必须遵守的一套基本规则和原则。
宪法的基本规则规定了政府的类型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国家将要采取的政策的性质。
因此,宪法在平衡差异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并为每个公民的利益提供保障。
同样,印度宪法使印度成为一个民主国家,并确定:
政府组建程序;
政府运作的方法和过程;以及
政府不同部门在其特定工作领域相互作用的过程。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这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使其免受国家暴政以及特定群体(占多数和当权者)的支配。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政府及其机关所有权力和权威的来源。同样,政府不仅源于宪法,而且还在宪法的框架内履行其职能和责任。
印度是一个共和国,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他/她每五年选举一次。
宪法中的条款保证人人享有正义。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和性别而受到歧视。任何基于种姓、宗教和性别的社会不平等都是严格禁止的。
全体公民的福利是政府的首要目标;此外,政府还需要特别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印度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在下面的图示中有所体现:
宪法根据第19条至21条、21A条和22条向每个公民提供许多自由和权利。它规定,不得对公民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来规范他们的自由。
第19条规定的自由权包括:
言论自由权;
结社自由权;
自由迁徙权;
在任何地方居住的权利;以及
从事任何职业、行业或业务的权利。
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应确保结束基于种姓、宗教和性别的传统社会不平等现象。
平等权载于印度宪法的第14条至18条,它向所有人保证平等权,并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和出生地对任何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14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应受到该国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15条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因其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而受到歧视。
第16条规定,国家不得在就业问题上歧视任何人。
第17条废除了印度的不可接触制。它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进入所有公共场所,包括操场、酒店、商店等。
反对剥削的权利载于印度宪法的第23条至24条。它为印度每一个公民提供反对剥削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23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将依法处罚。
第24条保护儿童,规定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在任何工厂或矿山或任何其他危险的工作场所工作。
所有印度人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没有人是低等或高等的,所有的人都平等,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印度政府有权就国内和国际事务做出任何决定,任何外部势力都不能干涉。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财产权,但政府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监管,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以减少社会不平等,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分享国家的资源。
社会正义的概念是通过宪法第四十二次修正案采纳的,这使法院能够维持消除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条款。
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政府没有官方宗教,政府平等对待所有宗教。
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了每个公民的“宗教自由权”。这是基本权利,允许每个人自由地按照他们对这些信仰的理解,遵循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
文化和教育权利(第29条至第30条)规定,所有具有自己独特语言、文字或文化的宗教或语言少数民族,都可以设立自己的教育机构,以保存和发展其语言、文字或文化。
民主的政府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统称为“法治”。
在民主形式的政府中,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可以选择并更换他们的代表,并追究他们的责任。
印度民主建立在那些激励和指导独立斗争的价值观之上。
印度宪法在其序言中体现了这些价值观。因此,序言的光辉照亮了印度宪法的全部条款。
序言首先简要介绍了宪法的基本价值观。换句话说,它是“宪法的灵魂”。
序言提供了一个标准,用于审查和评估政府的任何法律和行动,以判断其有效性和神圣性。
印度宪法是在参考了世界所有主要宪法之后制定的;然而,与此同时,起草者也考虑了以下因素:
印度的历史视角;
印度的地理多样性;以及
印度的文化和传统特征。
宪法是一套基本原则,国家据此建立或治理。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框架,并决定谁有权决定法律是什么。
宪法首先界定了议会的组织方式,并授权议会决定法律和政策。
宪法对政府设定了一些限制,规定政府对公民施加规章和政策的程度。这些限制是根本性的,这意味着政府永远不能越过这些限制。
宪法使政府能够实现社会的愿望,并为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创造条件。
印度宪法将权力在以下三个机构之间横向分配,如下图所示:
所有民选代表共同组成了一个称为**议会**的机构。
议会由两院组成,即**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
议会中多数派(通过选举产生)被邀请组建政府。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其他国家决策,这些决策通常在议会经过深入辩论和有意义的讨论后作出。
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内阁会议做出重大决策。
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然而,他/她只行使名义权力。
总统的职能主要是礼仪性的(类似于英国女王)。
下图显示了印度政府的等级结构:
印度的司法系统包含一个法院等级制度,其中最高法院是印度的最高法院。
此外,一些宪法机构和其他独立的法定机构,例如选举委员会,也拥有独立的权力。
以这种方式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权力,可以确保即使一个机构想要破坏宪法,其他机构也可以制衡其违规行为并维持和谐。
- 宪法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4条描述了联邦及其领土。
第1条(1)规定,印度,即巴拉特,应为一个邦联。
第1条(2)规定,各邦及其领土应如第一附表所列。
第1条(3)规定,印度领土应包括:
各邦的领土;
第一附表中列明的联邦属地;以及
可能获得的其他领土。
共有29个邦、6个联邦属地和1个全国首都辖区(如上图所示)。
第2条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接纳新的邦加入联邦,或设立新的邦。
第3条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通过从任何邦分离领土、合并两个或多个邦或邦的部分领土、或将任何领土并入任何邦的一部分来组建新的邦。
第4条规定,第2条或第3条中提到的任何法律,应包含对第一附表和第四附表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使该法律的规定生效,并可包含议会认为必要的补充性、附带性和结果性规定(包括关于受该法律影响的邦或邦的议会和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代表的规定)。
**第5条至第11条**在宪法**第二部分**中描述了公民身份。
第5条规定,在本宪法开始实施时,凡在印度领土上拥有住所,并且:
出生于印度领土;或
其父母任何一方出生于印度领土;或
在本宪法开始实施前五年内一直在印度领土上通常居住的每一个人,
应为印度公民。
第6条规定,不顾第5条的任何规定,从现在属于巴基斯坦的领土迁移到印度领土的人,在本宪法开始实施时应被视为印度公民。
第7条规定,不顾第5条和第6条的任何规定,1947年3月1日后从印度领土迁移到现在属于巴基斯坦的领土的人,不应被视为印度公民。
第8条规定,不顾第5条的任何规定,任何人在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中所定义的印度出生,或其父母任何一方或祖父母任何一方在该定义的印度出生,并且通常居住在该定义的印度以外任何国家的人,如果他已根据他向该外交或领事代表提出的申请,在本宪法开始实施之前或之后,以印度自治领政府或印度政府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在目前居住的国家由印度外交或领事代表登记为印度公民,则应被视为印度公民。
第9条规定,如果任何人自愿取得任何外国国籍,则不应根据第5条成为印度公民,也不应根据第6条或第8条被视为印度公民。
第10条规定,根据本部分前述任何规定为或被视为印度公民的每一个人,应受议会可能制定的任何法律规定的约束,继续保持这种公民身份。
第11条规定,本部分前述规定中任何内容均不应影响议会就取得和终止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其他与公民身份有关的事项制定任何规定的权力。
印度宪法列明了对印度公民的权利,这些权利将受到特别保护,被称为“基本权利”。
“基本”意味着宪法已分别列明并为保护“基本权利”制定了特别规定。
基本权利不同于印度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普通法定权利)。
普通法定权利受普通法保护和执行;但基本权利受印度宪法保护和保障。
普通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普通的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修订,但基本权利只能通过修改宪法本身来修改。
司法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保护基本权利的权力和责任;如果政府的任何行为违反了基本权利。
如果司法部门发现政府任何行为(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立法部门)相当于违反基本权利,可以宣布该行为非法或限制其进一步采取此类行为。
然而,基本权利有一些合理的限制,因此它们并非绝对的。
此外,我们宪法的序言谈到确保所有公民平等、自由和正义。基本权利使这一承诺得以实现。
基本权利对每个人的生活都至关重要。它们是宪法的基本特征。
印度宪法规定了**六项**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第三部分(宪法)第12条至第35条中提及。
法治是印度民主的基石,它规定法律对所有人适用相同的方式,无论其身份如何。这意味着,国家的总理或偏远村庄的贫穷农民都受制于相同的法律并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14条规定,政府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意味着:
法律对所有人适用相同的方式;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每个公民都受制于相同的法律并享有相同的待遇;
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声称任何理由的特殊待遇或特权;以及
法律不区分政治领导人、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
第15条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因其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而受到歧视。
第15条进一步增强了平等权,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例如商店、餐馆、酒店和电影院。同样,不得限制使用政府维护的井、水箱、沐浴台、道路、操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第16条规定,国家不得在就业问题上歧视任何人。
第17条废除了任何形式的不可接触制,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进入所有公共场所,包括操场、酒店、商店等。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干涉和限制。
印度宪法根据第19条赋予所有公民“自由”,允许他们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言论和表达自由权;
和平集会自由权;
结社自由权;
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徙权;
在全国任何地方居住权;以及
从事任何职业、或从事任何职业、贸易或商业的自由。
但是,政府可以出于社会更大的利益,对公民施加某些合理的限制。
同样,尽管每个公民都有权享有所有这些自由,但这受到合理限制,例如:
自由的表达不应造成公共滋扰或混乱。
一个人的这种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自由权。
自由不是无限地做任何想做的事情的权利。
因此,政府可以出于社会更大的利益,对(公民的)自由施加某些合理的限制。
印度最高法院解释了第21条规定的“自由”为:
除非法院判处死刑,否则任何公民都不能被处死。
除非有正当的法律理由,否则任何人都不能被警官逮捕或拘留。
根据印度最高法院确定的指导方针,警官在逮捕某人时必须遵循一些程序:
警官有义务告知被逮捕人其逮捕和拘留的原因,被逮捕人有权知道被逮捕的原因。
警官有义务在逮捕后24小时内将被逮捕人送交最近的治安法官。
被逮捕人有权委托其选择的律师为他辩护。
印度宪法提供了明确的条款,以防止剥削社会弱势群体。
宪法禁止以下做法,认为其是邪恶的并宣布其为非法:
人口贩卖,即买卖人口(通常,妇女和儿童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或乞讨都是非法的,并且是被禁止的(乞讨是指无偿的工作或服务,如果这种做法贯穿工人的一生,则被称为债役)。
童工也被禁止。14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在任何工厂或矿山或任何其他危险工作场所工作,例如铁路和港口。
印度议会已制定法律以实施宪法权利,禁止14岁以下儿童在危险行业工作,例如卷烟、烟花和火柴、印刷和染色。
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没有官方宗教,印度不偏袒任何一种宗教。
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使个人能够按照他们对这些信仰的理解,自由地实践他们的宗教信仰和习俗。
印度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信仰、实践和传播他或她所信仰的宗教。
每个教派或宗教团体都可以自由管理其宗教事务,但这受到合理的限制,禁止任何人或组织通过武力、欺诈、诱导或引诱来强迫他人改信其宗教。
这项权利的形式是限制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为促进或维护任何特定宗教或宗教机构缴纳任何税款。
在政府开办或增设的教育机构中,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教导,也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任何宗教教导或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民主基于多数人的意愿。在这个制度中,需要通过建立一种机制来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而这种机制不能被多数人轻易改变。
因此,在民主国家,宪法对保护和发展少数群体的语言、文化和宗教提供了特殊保护。
任何具有独特语言或文化的公民群体都有权保存其语言、文化和宗教习俗。
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文化和教育权,规定所有具有自己独特语言、文字或文化的少数民族或语言群体可以建立自己的教育机构,以保存和发展其语言、文字或文化。
因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受损害的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根据第32条)或高等法院(根据第226条)寻求恢复其基本权利。
权利的强制执行是所有基本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它被称为“宪法补救权”。
安贝德卡尔博士认为,宪法补救权是“宪法的灵魂”。
如果有人侵犯了某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他/她可以向高等法院或直接向最高法院寻求适当的补救。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视情况而定)可以发布命令(称为**令状**)并向政府发出指示,以执行基本权利。
以下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发布的五种令状/命令:
**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意味着法院命令将被逮捕的人带到法院。如果逮捕的方式和/或理由不合法或令人满意,法院还可以命令释放被逮捕的人。
**强制令**——当法院发现特定公职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侵犯了个人的权利时,就会发出这种令状。
**禁止令**——当下级法院审理超出其管辖权的案件时,上级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会发出这种令状。
**职务执行令**——如果法院发现某人正在担任职务但不具备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则会发出职务执行令,并限制该人担任公职人员。
**调卷令**——根据这项令状,上级法院命令下级法院或其他机关将其面前待决的事项移交给上级机关或法院。
除了司法部门外,一些其他机构和机制也保护个人的权利,例如:
国家少数民族委员会,
国家妇女委员会,
国家受压迫种姓委员会等。
1993年,印度政府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其成员包括:
印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前法官;
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以及
另外两名在人权问题方面具有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成员。
然而,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起诉权。它只能向政府提出建议,或建议法院根据其进行的调查启动诉讼。
自独立以来,基本权利的范围已大大扩展,并多次纳入了其他一些权利。
宪法中载列的基本权利是一切权利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制定了一些法律,例如:
信息权,
新闻自由权,以及
教育权。
印度议会修正了宪法,将“学校教育”列为印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现在政府有责任为所有14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免费和义务教育。
议会根据思想和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制定了“信息权法”,赋予公民从政府机关获取信息的权利。
印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基本权利,进一步扩展了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含义,因为它将“食物权”纳入了“生命权”部分(即第21条)。
宪法中包含一份政策指导方针清单,称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DPSP)。
这些指导方针是“非可诉的”,即宪法中司法机关无法执行的部分。
以下是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重要目标:
人民的福祉;社会、经济和政治正义;
提高生活水平;资源的公平分配;
促进国际和平。
以下是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重要政策:
统一民法;
禁止饮酒;
促进家庭手工业;
防止屠宰有用牲畜;
促进村庄自治。
以下是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中的主要非可诉权利:
充分的生计;
男女同工同酬;
反对经济剥削的权利;
工作的权利;以及
为六岁以下儿童提供早期儿童保育和教育。
以下是基本权利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主要区别:
基本权利主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而指导原则则确保整个社会的福祉。
基本权利是可诉诸法律的,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不能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做某些事情,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则要求政府做某些事情。
关于财产权,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为了公共福利而征用财产。
1973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财产权并非宪法基本结构的一部分,因此,议会有权通过修正案来限制这一权利。
1978年,宪法第四十四次修正案将财产权从基本权利清单中删除,将其转变为第300A条规定的普通法律权利。
遵守宪法,尊重其理想和制度,以及国旗和国歌;
珍视和遵循激励我们争取民族解放的崇高理想;
维护和保护印度的主权、统一和完整;
保卫国家,并在接到要求时提供国家服务;
促进印度所有人民之间超越宗教、语言和地区或阶层差异的和谐与共同兄弟情谊的精神;放弃有损妇女尊严的行为;
重视和保护我们复合文化的丰富遗产;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物,并对生物体怀有同情心;
发展科学精神、人文主义和求实创新精神;
维护公共财产,并避免暴力;
努力在个人和集体活动的各个领域追求卓越,使国家不断达到更高的成就水平;以及
作为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六至十四岁的子女或受监护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主要负责实施和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被称为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分支,负责实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政策。
在议会制的行政体系中,总理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可以是君主(君主立宪制,例如英国)或总统(议会共和国,例如印度)。
在半总统制下,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例如法国。
在总统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例如美国。
印度宪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应设一个以总理为首的大臣会议,以协助和辅佐总统,总统在行使职权时,应按照此种建议行事。”
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紧急权力。然而,在议会制度(例如印度)中,这些权力实际上只有在部长会议的建议下才能由总统行使。
总理和部长会议在人民院拥有多数支持,他们是真正的行政部门。
总统是政府的正式首脑。
总理有义务向总统提供总统可能要求的所有信息。
部长会议由总理领导。
在议会制的行政体系中,总理必须得到人民院多数支持至关重要。一旦总理失去这种多数支持,他或她就将失去职位。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获得多数席位,一些政党可以组成“联合政府”。
总理必须是国会议员(MP);但是,如果有人在未担任国会议员的情况下成为总理,则他或她必须在六个月内当选为国会议员。
部长会议成员不超过人民院议员总数的15%(第九十一次修正案)。
由联邦公共服务委员会选拔的印度行政服务(IAS)和印度警察服务(IPS)人员构成了各邦高级官僚机构的骨干。
虽然IAS和IPS在州政府下工作,但他们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然而,通过州公共服务委员会任命的官员负责州政府的行政管理。
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他只行使名义上的权力。他的职能主要具有仪式性,就像英国女王一样。
印度所有政治机构都以印度总统的名义运作,总统监督其职能,以协调其工作,实现国家的目标。
在印度,总统是选举产生的,而不是任命的(尽管不是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由国会议员(MPs)和各邦立法议会议员(MLAs)选举产生。
各邦立法议会议员参与印度总统的选举表明,印度总统代表整个国家。与此同时,总统的间接选举确保他不能像总理那样宣称拥有民意授权,因此仍然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所有政府的主要政策决定和命令都是以总统的名义发布的。
总统任命所有政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即:
任命印度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的法官;
各邦的州长;
选举委员;
驻外大使等。
印度政府以总统的名义缔结所有国际条约和协定。
总统是印度国防军的最高统帅。
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是总统在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的建议下行使的。
总统可以要求部长会议重新考虑任何建议(部长会议提出的建议),但如果部长会议再次提出同样的建议,总统必须按照建议行事。
议会通过的法案只有在总统同意后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将法案送回议会重新考虑,但如果议会再次通过该法案(无论是否修正),他必须签署。
在三种情况下,总统可以行使他的酌处权:
总统可以将部长会议提出的建议送回重新考虑。
总统拥有否决权(也称为“口袋否决权”),他或她可以拒绝或拒绝同意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金钱法案外)。这发生过一次,即1986年,总统贾尼·扎伊尔·辛格否决了“印度邮政(修正案)法案”。
总统任命总理。
副总统的任期为五年,选举方式与总统类似;然而,唯一的区别是各邦立法机关的成员不参与选举过程。
副总统担任联邦院当然主席。
由于死亡、辞职、弹劾罢免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空缺时,副总统接任总统职位。
副总统可以由联邦院通过多数决议并经人民院同意而被罢免。
印度联邦立法机关不仅是立法机构,也是所有民主政治进程的中心。
议会是中央立法机关,州立法机关被称为“州立法机关”。
印度议会是两院制(即由两院组成),即联邦院(邦议会)和人民院(众议院)。
印度各邦也可以选择采用两院制或一院制;但是,目前有七个邦(见下图)采用两院制立法机关,即:
- 查谟和克什米尔邦;
- 北方邦;
- 比哈尔邦;
- 马哈拉施特拉邦;
- 卡纳塔克邦;
- 安得拉邦;以及
- 特兰甘纳邦。
联邦院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印度各邦。
各邦立法议会的民选议员选举联邦院议员。
在美国,每个州在参议院中都有平等的代表权,无论州的大小和人口如何,但在印度并非如此。
在印度,人口较多的邦比人口较少的邦拥有更多的代表。例如,北方邦(人口最多的邦)向联邦院派出31名议员;另一方面,锡金邦(人口最少的邦)只向联邦院派出1名议员。
宪法第四附表规定了从每个邦选举的议员人数。
राज्यसभा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任期结束后可以再次当选。
राज्यसभा议员的选举方式确保他们不会同时结束任期;而是每两年,三分之一的议员任期届满,仅对这三分之一的席位进行选举。
同样, राज्यसभा 从未完全解散,因此被称为议会的常设机构。
除民选议员外,总统还从文学、科学、艺术和社会服务领域任命12名成员。
人民院和州立法议会的成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但是,如果人民院在任期结束前解散(没有哪个党派组建多数派政府),将再次进行新的选举。
议会拥有立法(制定法律)和财政职能(金钱法案和预算职能);此外,它还监督行政部门并确保其问责制。
议会是全国最高的辩论场所,因此其讨论权力不受限制。
议会拥有讨论和制定宪法修正案(即修正权)的权力。
议会还履行一些选举职能,例如选举印度总统和副总统。
议会还拥有司法职能,因为它审议并决定关于罢免总统、副总统以及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提案。
以下是人民院和 राज्यसभा 的一些不同权力:
人民院就列入联邦清单和并发清单的事项制定“法律”,并可以提出和制定金钱法案和非金钱法案。
राज्यसभा 审议并批准非金钱法案,并建议对金钱法案进行修正。
人民院批准税收、预算和年度财务报表提案。
राज्यसभा 批准宪法修正案。
人民院设立委员会和机构,并审议其报告。
राज्यसभा 可以赋予联邦议会权力,使其能够就列入州清单的事项制定法律。
राज्यसभा 拥有一些特殊权力。如果联邦议会为了国家利益,希望将某事项从州清单(只有州立法机关才能就其制定法律)转移到联邦清单或并发清单,则需要获得 राज्यसभा 的批准。
关于金钱法案,人民院拥有专属权力,因此 राज्यसभा 无法发起、否决或修正金钱法案。
राज्यसभा 对金钱法案进行的修正案可以被人民院接受,也可以不被接受。
部长提出的法案被称为政府法案;但是,如果由非部长议员提出的法案,则被称为私人议员法案。
如果两院就拟议的法案存在分歧,则通过议会联席会议解决。
关于金钱法案,如果 राज्यसभा 在14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该法案视为已通过。
零点时间是提问时间的特殊部分,议员可以自由提出他们认为重要的任何事项;但是,部长没有义务回复。
审议和讨论、批准或否决法律、财政控制、不信任动议是议会控制的不同手段。
常设委员会、联合议会委员会等是议会的重要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各部委提出的拨款要求,审查各部门发生的支出,调查腐败案件等。
1985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正案(第52号修正案),俗称反叛逃修正案。
根据反叛逃修正案,各方达成协议,即以某一政党门票当选的立法者必须受到限制,不得“叛逃”到另一政党。
议长是能够对所有反叛逃案件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威机构。
如果一名议员在接到党领导要求出席时缺席,或者违反党的指示投票,或者自愿退出党的成员资格,则等同于叛逃。
部长会议是全国最有权力的政治机构之一。总理是部长会议(以及中央政府)的负责人。
总理(PM)的职位没有直接选举产生,但总理通常是从当选的国会议员中选出的。
总理由印度总统任命。总统任命在人民院拥有多数席位政党的领导人担任总理。
总理的任期为五年,或者只要他掌握多数党或联盟的权力。
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其他部长。
总理可以自由地从国会议员中选择他的部长。
不是国会议员的人也可以成为部长。但这样的人必须在被任命为部长后六个月内当选为议会两院之一的议员。
所有部长作为一个集体正式被称为部长会议;但是,部长们有不同的级别和职务。
部长的不同类别:
内阁部长是执政党中最有经验和最高级别的领导人。他们通常负责主要的部委,如财政部、国防部、内政部、外交部、粮食和供应部等。政府的决定通常在总理主持的内阁部长会议上做出。因此,内阁是部长会议中的核心小组。
国务部长(独立负责)通常独立负责较小的部委。他们通常不参加内阁会议,但如果特别邀请,可以参加。
国务部长通常被任命来协助内阁部长。
地方政府是村庄和地区一级的政府。它是离普通百姓最近的政府,参与日常生活,并试图解决普通公民的问题。
民主实际上是关于有意义的参与,也是关于问责制的。因此,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地方政府既能确保积极参与,又能确保有目的的问责制。
下图显示了不同级别政府(印度)的等级制度:
1882年,当时的印度总督里蓬勋爵主动组建了民选地方政府机构。
在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之后,许多省份都建立了村庄潘查亚特,这一趋势在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之后继续下去。
在制定宪法时,地方政府的主题被分配给各州,它是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规定之一。
独立后,建议为农村地区建立三级潘查亚特拉杰地方政府制度;结果,包括古吉拉特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在内的一些邦采用了民选地方机构的制度(1960年)。
1987年之后,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运作进行了彻底的审查,1989年,P.K.通贡委员会建议对地方政府机构给予宪法承认。
最终,1992年,议会通过了第73号和第74号宪法修正案。
第73号修正案是关于农村地方政府的,也称为潘查亚特拉杰机构(PRI)。
第74号修正案对城市地方政府(也称为纳加帕利卡斯)作出了规定。
根据第73号修正案,所有邦现在都拥有统一的三级潘查亚特拉杰结构:
格拉姆潘查亚特——最低级别;
曼达尔(也称为区或塔卢卡)——中间级别;以及
齐拉潘查亚特——最高级别。
格拉姆潘查亚特覆盖一个村庄或一组村庄。
中间级别是曼达尔覆盖区(即一组格拉姆潘查亚特)。
齐拉潘查亚特覆盖整个地区的农村地区。
潘查亚特拉杰机构的所有三个级别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所有潘查亚特机构的三分之一职位为妇女保留。
先前在州清单中的29个主题(宪法第11附表)已转移到潘查亚特拉杰机构。
第73号修正案并不适用于印度许多邦阿迪瓦西人口居住的地区;但是,1996年为这些地区通过了一项单独的规定。
州政府需要任命一位州选举专员(独立于印度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潘查亚特拉杰机构的选举。
州政府需要每五年任命一次州财政委员会。
第74号修正案处理城市地方机构(纳加帕利卡或市政当局)。
印度人口普查将城市地区定义为:
最低人口5000;
至少75%的男性劳动人口从事非农业职业,以及
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公里400人。
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临时数据),印度约有31%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
第74号修正案的许多规定与第73号修正案相似。
纳加帕利卡的职能在宪法第十二附表中列出。
印度人口中16.2%是预定种姓(SC),8.2%是预定部落(ST),因此,地方政府中为SC和ST都保留了席位。
- 司法机关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保护和确保“法治”。
包括行政和立法在内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都不得限制司法机关的运作。
印度的司法系统是一个一体化的司法系统,由全国最高法院、各邦高等法院以及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如下图所示)。
最高法院控制司法行政,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所有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印度)在“咨询”印度首席大法官(CJI)后任命。
通常,印度最高法院资历最老的法官被任命为印度首席大法官(CJI);但是,这一惯例被打破了两次:
1973年,A.N.雷被任命为CJI,取代了三位资深法官,并且
1975年,M.H. 贝格法官接替H.R. 坎纳法官。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只有在被证明有行为不端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
包含对法官指控的动议必须在议会两院获得特别多数批准;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法官的职务。
印度最高法院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它审理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但是,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审理任何案件。
最高法院有权受理任何争议,例如:
公民之间的争议;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争议;
两个或多个州政府之间的争议;以及
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争议。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是我们的宪法守护者。他们有权解释国家的宪法。
如果任何法律或行为违反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立法机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
最高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某些案件可以直接由最高法院审理,无需经过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拥有“令状管辖权”。这意味着——任何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都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寻求适当的补救。
最高法院是最高上诉法院(上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就高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拥有“咨询管辖权”。这意味着——印度总统可以将任何具有公共重要性或涉及宪法解释的事项提交最高法院征求意见。
宪法第137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复审其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
宪法第144条规定,印度领土内的所有民事和司法当局都应协助最高法院。
在印度,司法积极主义产生的主要工具是公共利益诉讼(PIL)或社会行动诉讼(SAL)。
当案件不是由受损害的人提起,而是由其他人代表他们提起,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考虑,因此被称为公共利益诉讼(PIL)或社会行动诉讼(SAL)。
司法机关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是:
根据宪法第32条,它可以通过发布人身保护令状、强制令等来恢复基本权利,高等法院根据宪法第226条也可以采取同样的行动。
根据宪法第13条——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相关法律违宪,因此无效。
司法审查(JR)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司法审查是指最高法院审查任何法律合宪性的权力;因此,如果法院得出上述法律与宪法规定不符的结论,则该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且无效。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权在向其提出挑战时,审查任何立法或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这种权力被称为司法审查。
印度最高法院还保护宪法免受议会对其基本原则的任何改变。
印度司法机关行使的独立性和权力使最高法院成为基本权利的守护者。
印度宪法基于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微妙原则,这意味着——政府的每个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能范围。例如:
议会在制定法律和修宪方面至高无上;
行政部门在执行法律方面至高无上;以及
司法部门在解决争议和决定所制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方面至高无上。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凯沙瓦南达·巴拉蒂案》(1973年)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宪法存在一个“基本结构”,任何人都——甚至议会(通过修正案)——都不能违反基本结构。
在《凯沙瓦南达·巴拉蒂案》中,最高法院做了两件事:
它指出,财产权不是基本结构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正。
法院保留了决定各种事项是否属于宪法基本结构一部分的权利。
联邦制是一种协调两套政治体制的制度机制,即第一套是中央或国家层面,第二套是省级或地区层面。这两套政治体制在其各自的领域都是自主的。
每个政治层级都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并拥有独立的政府系统。
这种联邦制或双重政府制度的细节通常载于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也是两套政府权力的来源。
某些事项关系到整个国家,例如国防或货币,是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责任。
另一方面,地区或地方事务是地区或州政府的责任。
如果中央与地方在任何问题上发生冲突,司法机关有权解决争议。
尽管印度宪法中没有使用“联邦制”一词;但是,印度政府的结构分为两套政府,即:
为整个国家而设立的“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以及
为每个单位或州而设立的“州政府”。
宪法明确划定了属于联邦专属领域的事项和属于各州专属领域的事项。
同样,宪法描述了三个列表:
联邦列表(仅由中央政府处理的事项);
州列表(通常仅由各州处理的事项);以及
并发列表(联邦和州都有权就这些事项立法)。
- 联邦列表的事项包括:
- 国防
- 原子能
- 外交事务
- 战争与和平
- 银行业务
- 铁路
- 邮电
- 航空
- 港口
- 对外贸易
- 货币和铸币
- 州列表的事项包括:
- 农业
- 警察
- 监狱
- 地方政府
- 公共卫生
- 土地
- 酒类
- 贸易和商业
- 牲畜和畜牧业
- 州公共服务
- 并发列表的事项包括:
- 教育
- 除农业用地以外的财产转让
- 森林
- 工会
- 掺假
- 收养和继承
宪法第257条规定:各州的行政权力应在其行使时不阻碍或损害联邦行政权力的行使,联邦行政权力应及于向各州发出印度政府认为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萨卡里亚委员会由中央政府于1983年成立,负责审查与中央与地方关系相关的问题;该委员会于1988年提交报告,建议州长的任命应严格保持无党派性。
1953年,成立了邦重组委员会,该委员会建议至少为主要语言群体建立语言邦。
结果,古吉拉特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于1960年成立,这一进程仍在继续。
印度宪法(第371条)考虑到一些邦特殊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为其制定了一些特别规定。然而,大多数特别规定都与东北邦(即阿萨姆邦、纳加兰邦、阿鲁纳恰尔邦、米佐拉姆邦等)有关,这主要是因为这里有相当数量的土著部落人口,他们拥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
根据宪法第370条,最北端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也有特别规定。
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与其他邦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未经该邦同意,不得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宣布因内部动乱而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政府不得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实施财政紧急状态,指导原则也不适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
对印度宪法(第368条)的修正案只有在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第十一部分的第245条至第263条和第十二部分的第268条至第293条描述了三种类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即立法、行政和财政关系。
第245条至第255条描述了立法关系。
第245条(1)规定,根据本宪法的规定,议会可以为印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各邦的立法机关可以为该邦的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第245条(2)规定,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仅因其具有域外效力而被视为无效。
第246条规定,议会拥有就第七附表第一表(即联邦列表)和第三表(即并发列表)中列举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的专属权力。
第248条规定,议会拥有就并发列表或州列表中未列举的任何事项制定任何法律的专属权力。
此外,第250条规定,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但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议会仍有权就州列表中列举的任何事项,为印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第255条至第263条描述了立法关系。
第256条规定,各邦的行政权力应在其行使时确保遵守议会制定的法律和适用于该邦的任何现行法律,联邦行政权力应及于向各邦发出印度政府认为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第257条(1)规定,各州的行政权力应在其行使时不阻碍或损害联邦行政权力的行使,联邦行政权力应及于向各州发出印度政府认为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第258条第(2)款规定,议会制定的适用于任何邦的法律,即使该法律涉及邦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法律的事项,也可以赋予该邦或其官员和当局权力,并对其施加义务,或授权赋予权力并施加义务。
第261条第(3)款规定,在印度任何领土内民事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均可根据法律在该领土内任何地方执行。
第262条第(1)款规定,议会可通过法律规定,对任何关于利用、分配或控制任何州际河流或流域水域的争议或投诉进行裁决。
第262条第(2)款规定,尽管本宪法有任何规定,议会可通过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均不得对第(1)款所指的任何此类争议或投诉行使管辖权。
第268条至第293条描述了财政关系。
第268条描述了由中央政府征收但由各邦征收和拨用的**税收**。
第269条描述了由中央政府征收和征收但分配给各邦的**税收**。
第270条描述了在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征收和分配的**税收**。
第十八部分和第352条至第360条描述了印度的紧急状态条款。
根据印度宪法,共有**三种**紧急状态条款:
全国紧急状态;
邦宪法机制失效/总统统治;以及
财政紧急状态。
第352条规定,如果总统认为存在严重的紧急状态,从而威胁到印度或其任何部分领土的安全,无论是由于战争、外部侵略还是武装叛乱,他可以通过公告宣布对整个印度或公告中指定的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实行紧急状态。
但是,第352条第(4)款规定,根据本条发布的每一项公告都应提交每一议院,除非是撤销先前公告的公告,否则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失效,除非在此期限届满前已获得两院的决议批准。
此外,第352条第(5)款规定,经批准的公告,除非被撤销,否则自通过第(4)款规定的批准公告的第二项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第353条规定,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指示任何邦如何行使其行政权力。
第356条规定,如果总统收到某邦州长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出现该邦政府无法按照本宪法规定运作的情况,则他(总统)可以发布邦紧急状态。
第356条第(3)款规定,根据本条发布的每一项公告都应提交每一议院,除非是撤销先前公告的公告,否则在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失效,除非在此期限届满前已获得两院的决议批准。
此外,第356条第(4)款规定,经批准的公告,除非被撤销,否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第357条规定,如果根据第356条第(1)款发布的公告宣布,该邦立法机关的权力应由议会行使或在其授权下行使。
第359条规定,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总统可以通过命令宣布,提起任何法院以执行第三部分(除第20条和第21条外)所赋予的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可在命令中提及),以及为执行如此提及的权利而在任何法院中待决的所有诉讼,在公告生效期间或命令中规定的较短期间内应暂停。
第360条规定,如果总统认为出现某种情况,从而威胁到印度或其任何部分领土的金融稳定或信贷,他可以通过公告宣布这一情况。
第360条第(4)款(b)规定,在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公告生效期间,总统有权发布指示,以减少在与中央事务相关的服务中所有或任何类别人员的薪金和津贴,包括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
在印度,共有三级政府,即:
- 中央一级;
- 邦一级;以及
- 地方一级。
在中央一级,进行选举以选举国会议员,这被称为 लोक सभा 选举。
对于 लोक सभा 选举,全国被划分为**54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代表作为国会议员(MP)。
在邦一级,选举被称为议会选举;但是,与中央不同,每个邦被划分为不同数量的议会选区。
议会选举中的当选代表被称为立法议会议员(MLA)。
同样,在地方一级,举行选举以选举村庄(农村)地区的村长和城市(城市)地区的议员。
每个村庄或城镇被划分为几个“**选区**”(类似于选区),每个选区分别选举一名村庄或城市地方机构成员。
每个印度公民都有权投票选举代表以及被选为代表。
为了在公开的选举竞争中(针对那些有影响力和资源的人)为弱势群体中的候选人提供公平的机会,采用了“**预留**”选区的制度。
预留制度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并为选民提供来自弱势群体的真正选择。
一些选区预留给属于计划种姓(SC)和计划部落(ST)的人,其比例与他们在各自地区的比例相符。
在预留选区中,只有属于预留类别的人才有资格参加选举。
截至2012年9月1日, लोक सभा 中有84个席位预留给SC类别,47个席位预留给ST类别。
同样,农村和城市地方机构中33%的席位预留给女性候选人。
普选制原则是民主的基石,它赋予每个公民一票的权利,每一票都应具有同等价值。
每位18岁或以上公民都有投票权,无论其种姓、宗教、性别、教育资格、经济状况等如何。
为确保任何人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被剥夺这项基本权利,将编制所有选民(有资格投票)的名单。该名单正式被称为**选民登记册**或**选民名单**。
选举前很久,选民名单就会提供给每个选区的选民,以便进行检查和更正。
选举当天,人们根据选民名单上提到的姓名投票。
这种方法确保没有人被剥夺其投票权,因此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选择其代表。
政府有责任在选举前更新选民名单;所有合格选民的新姓名都将添加到选民名单中,而那些搬出居住地或已故的人的姓名将被删除。
选民名单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在一个民主国家,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制度为各个阶层的民众提供了真实的投票选择和公平的竞选机会。除了预留选区外,没有人参加选举的限制。
要参加选举,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或以上),神志清醒,没有犯罪背景。
政党推荐他们的候选人,并给他们党派“入场券”。
希望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必须填写“提名表”并存入一些钱作为“保证金”。
此外,最高法院还指示,每位竞选候选人都必须向选民披露其个人信息。这样选民就可以根据所提供的信息选择合适的候选人。
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印度选举委员会实施了宣誓书声明制度。
拟议候选人必须作出法律声明,详细说明其:
对候选人未决的刑事案件;
候选人及其家人的资产和负债详情;
候选人的教育资格。
在印度政治制度中,选民或竞选候选人都不要求教育资格。
印度的政治制度不要求领导人具备特定的教育资格。这就像挑选板球队一样,关键在于球员的比赛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教育背景。
一名政治人物,无论是州议会议员(MLA)还是国会议员(MP),其最重要的资格是能够理解民众的关切和问题,并代表他们的利益。
最终由选民决定他们的代表是否有能力理解他们的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
选举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有机会选择他们的代表,组建他们选择的政府,制定政策来解决他们的关切。
在竞选期间,选民有机会就谁是更好的候选人、哪个政党能够提供更好的政府以及他们的政策是什么进行自由公开的讨论。
在印度,竞选活动在公布最终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日期之间进行,持续两周。
在竞选期间,政治领导人会举行竞选集会,政党会动员他们的支持者。
参选候选人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选民,例如:
他们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做广告;
他们印制并分发宣传册到各自的选区;
他们在选区的每个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并发表演讲;
他们向选民介绍他们的计划和政策,并了解选民的问题。
他们试图说服选民支持他们,并呼吁他们投票选举合适的候选人。
印度的选举制度以法律为基础,为每个参选者规定了一套行为准则。
如果任何政党或候选人违反了这一行为准则,即使他们已被宣布当选,他们的选举资格也可能被法院取消。
该行为准则规定,任何政党或候选人都不得:
贿赂或威胁选民;
以种姓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煽动/蛊惑选民;
利用政府资源进行竞选活动;
在 Lok Sabha(人民院)选举中,在一个选区花费超过 25 万卢比;
在州议会选举中,在一个选区花费超过 10 万卢比。
除了法律之外,印度所有政党都同意遵守一项竞选活动行为准则示范文本。根据该准则,任何政党或候选人都不得:
利用任何宗教场所进行竞选宣传;
使用政府车辆、飞机和官员用于选举;
一旦选举宣布,部长不得为任何项目奠基;
做出任何重大政策决定或承诺提供公共设施。
任何违规行为都应向选举委员会举报,选举委员会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威来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行动。
印度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时间表。在特定选区确定具体的投票日。这被称为选举日,通常被宣布为假日。
姓名在选民名单上的选民前往附近的“投票站”逐一投票。
在投票站内,选举官员根据选民名单上的姓名识别选民(并检查他们的身份证)。
识别出正确的选民后,选举官员会在选民左手中指上做标记,然后允许其投票。
投票官员会记录已经投票的人,并妥善保存登记册。
选票是一张纸,上面列出了所有参选候选人的姓名、政党名称和标志。
以前,选民会在选票上他们选择的候选人的姓名和标志旁盖章来表示他们的选择。
现在,使用电子投票机 (EVM) 进行投票;机器会显示候选人的姓名和政党标志(如图所示)。
选民需要按下他们想要选举的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按钮。
投票结束后,所有 EVM 都将被封存并运送到一个中央地点保管,稍后进行计票。
我国的选举由一个强大的独立机构——印度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
印度选举委员会是一个宪法机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自治机构。它享有与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同等的独立性。
印度首席选举委员(CEC)由印度总统任命,但任命后,首席选举委员无需向总统或政府负责。
在选举事务中,它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进行自由公正的选举。他们积极行使这些权力来形成公平的政府。
政府或执政党没有机会影响或施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的各个方面,从宣布选举到公布结果。
选举委员会监督和控制选举的管理。它检查并立即纠正任何错误。
选举委员会执行行为准则,并惩罚任何被发现违规的候选人或政党。
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获得权力,可以命令政府遵守既定准则,以防止利用和滥用政府权力来增加其获胜机会,或调动一些政府官员。
所有被安排执行选举任务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都受选举委员会的控制,而不是政府的控制。
印度的选举结果通常被失败的候选人或政党接受为人民的裁决。
印度自由公正选举的检验体现在选举结果中。
在印度,选举结果经常导致执政政府更迭,这清楚地表明印度的选举是自由公正的。
在印度,执政党在国家和州一级都经常输掉选举。事实上,在过去十五年举行的三次选举中,有两次执政党都输掉了选举。
印度的治理体系实行多党制,政党分为:
- 全国性政党;
- 州级或地区性政党。
政党的认可和地位由印度选举委员会审查和授权。
然而,要成为“**印度全国性政党**”,选举委员会设定了以下标准:
在任何**四个**或更多州的人民院或州立法议会大选中,获得至少百分之六的有效选票;并且
此外,它至少赢得来自任何一个或多个州的人民院四个席位。
或者
它至少赢得人民院百分之二的席位(即现有 543 个席位中至少 11 个席位),而这些议员是从至少三个不同的州选出的。
要成为“州级政党”,选举委员会设定了以下标准:
在州内的人民院或相关州立法议会大选中,获得至少百分之六的有效选票;并且
此外,它至少赢得相关州立法议会的两个席位。
或者
它赢得相关州立法议会总席位的至少百分之三 (3%),或至少三个议会席位,以较大者为准。
下表列出了印度主要的全国性政党:
根据宪法第 368 条(具体规定),议会是联邦构成权的掌握者,因此,它可以根据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修改宪法条款。
第 368 条 (1) 规定,尽管本宪法有任何规定,但议会可以通过增补、变更或废除本宪法任何条款的方式行使其构成权,其程序应符合本条规定的程序。
第 368 条 (2) 规定,对本宪法的修正案只能通过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为此目的的法案来启动,当该法案在每一院获得该院全体成员过半数以及出席投票的成员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时,应提交总统,总统应批准该法案,此后宪法应根据该法案的条款进行修正。
第 368 条 (4) 规定,本宪法(包括第三部分的条款)的任何修正案,无论是在 1976 年宪法(第四十二次修正案)法案第 55 条生效之前或之后根据本条作出的或自称作出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
第 368 条 (5) 规定,为消除疑虑,特此声明,议会根据本条增补、变更或废除本宪法条款的构成权没有任何限制。
最初只有八个附录;然而,在随后的修正案中又增加了四个附录。
权力分立原则并没有明确载于印度宪法;然而,三个特定机关(即行政机关、议会和司法机关)的各自职能是明确规定的。
在这三个机关中,没有一个优于另一个,任何一个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控制另一个,而是所有三个机关都需要和谐地运作。
宪法第50条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开。
第53条(1)规定,联盟的行政权力应赋予总统,并应由他直接或通过服从他的官员根据本宪法行使。
此外,总统作为国家的行政首长,也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立法权(第123条)。
第73条(a)规定,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b)行使印度政府根据任何条约或协议可行使的权利、权力和管辖权。
司法机关的职能是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此外,第121条规定,除提出动议,向总统提出请求,按照下文规定的程序免除法官职务外,不得在议会讨论任何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在其履行职责方面的行为。
第122条(1)规定,不得以任何所谓的程序不规则为由质疑议会任何程序的有效性。
然而,宪法中有一些制衡机制来平衡这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
联合国组织或简称联合国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帮助处理战争与和平事务,并帮助各国为我们所有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国际组织可以帮助提供有关如何合作的信息和理念,从而促进整体发展。
国际组织还可以提供机制、规则和官僚机构,以帮助成员更有信心,确保成本得到适当分担,并使各国政府受益。
1945年,联合国成立,接替了国际联盟。
联合国的目标是将各国团结起来,改善世界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 prospects。
联合国有五个重要的机构,如下图所示: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
五个常任理事国是:
- 美国、
- 俄罗斯、
- 英国、
- 法国和
- 中国。
所有这五个成员国都拥有否决权。
非常任理事国每次任期两年,然后让位于新当选的成员。
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方式是为了使其代表世界所有大陆。
在联合国大会中,所有成员国各有一票。
秘书长是联合国首脑。
联合国的主要职能包括:
创建建设和平委员会。
如果各国政府未能保护本国公民免受暴行,则承担对国际社会的责任。
设立人权理事会(自2006年6月19日起运作)。
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等。
联合国由许多不同的结构和机构组成(统称为联合国大家庭——如下图所示),它们发挥着专门的作用。例如:
世界卫生组织(WHO)、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等。
在当今世界,可耕地面积几乎不再扩大,现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用地正在丧失肥力(变成贫瘠的土地或沙漠)。
草原过度放牧;渔业过度捕捞;水体严重枯竭;污染严重限制了粮食生产。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
发展中国家约有12亿人无法获得安全用水,
约有26亿人无法获得卫生设施。
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每年有超过300万儿童死亡。
世界各地天然森林面积稳步下降。
臭氧层损耗和全球变暖是对生态系统的其他主要威胁。
在当前背景下,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在更深层次上具有政治意义(并且是世界政治的一部分)。
1972年,全球智库罗马俱乐部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增长的极限”,在世界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戏剧性地描述了地球资源可能枯竭的情况。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开始召开国际会议并推动详细研究,以对环境问题做出更有协调性和有效性的应对,因为它已经成为全球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也称为地球峰会)是国际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开始。
里约峰会产生了处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林业问题的公约,并推荐了一系列称为“21世纪议程”的发展实践。
发达国家,通常指的是“全球北方”,其追求的环境议程与被称为“全球南方”的贫穷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议程不同。
此外,北方国家主要关注臭氧层破坏和全球变暖,而南方国家则急于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之间的关系。
然而,一些批评者指出,《21世纪议程》偏向于经济增长,而不是确保生态保护。
在全球政治意义上,“公域”是指那些不属于任何人所有,而是由一个共同体共享的资源。
位于任何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世界地区或区域,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治理。
“全球公域”的例子包括地球大气层、南极洲、海底(以及公海,即距各自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海域)和外层空间。
为了达成全球共识,已经达成许多具有开创性的协议,例如 1959 年的《南极条约》、1987 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 1991 年的《南极环境议定书》。
然而,所有生态问题背后一个主要问题是难以在共同环境问题上达成共识。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也讨论到,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采取行动保护气候系统。
《京都议定书》(1997 年,日本京都) 是一项国际协议,为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然而,印度、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被豁免。
印度于 2002 年 8 月签署并批准了 1997 年的《京都议定书》。
20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全球经济依赖石油作为一种便携且不可或缺的燃料。
世界土著人民理事会成立于 1975 年。
认为全球化纯粹具有经济层面是不正确的;它是一个多维概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表现。
全球化的影响极不均衡,因为它对某些社会的影响大于其他社会,对某些社会某些部分的影响也大于其他部分。
全球化具有强大的历史基础,重要的是要在此背景下看待当代的流动。
技术进步是全球化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世贸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主要参与者,但经济全球化也涉及许多其他因素。
通常所说的经济全球化通常涉及世界各国之间更大的经济流动。
许多经济学家和其他专家担心,全球化可能会只使一小部分人口受益,而使那些依赖政府提供就业和福利(教育、卫生、环境卫生等)的人陷入贫困。
有人强调,这项政策将确保制度保障或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全球化对经济弱势群体的负面影响。
许多专家认为,社会保障网络不足以保障经济弱势阶层的需求。这就是一些经济学家和其他学者将全球化描述为“重新殖民化”的原因。然而,支持者认为,国家之间更大的贸易使每个经济体都能做到它最擅长的事情,并使每个经济阶层都受益。
从文化角度来看,全球化导致了一种统一文化的兴起,或者被称为文化同质化。例如,“麦当劳化”。
文化同质化不仅对贫穷国家危险,而且对整个人类都危险;它导致全球丰富的文化遗产萎缩。
全球化的批评者提出了各种论点,例如:
左翼人士认为,当代全球化代表着全球资本主义的特定阶段,它使富人更富(而且更少),使穷人更穷。
但有趣的是,反全球化运动参与全球网络,与其他国家中与他们有同样感受的人结盟。
此外,许多反全球化运动并非反对全球化本身,而是反对他们认为是帝国主义形式的特定全球化方案。
例如,1999 年世界贸易组织 (WTO) 部长级会议上,有人认为,在不断发展的全球经济体系和政策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世界社会论坛 (WSF) 是另一个全球平台,它汇集了人权活动家、环保主义者、劳工、青年和妇女活动家组成的广泛联盟,以反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
第一次 WSF 会议于 2001 年在巴西波尔图阿莱格里举行,第四次 WSF 会议于 2004 年在孟买举行,等等。
在印度,曾发生过针对经济自由化的左翼抗议活动。
这些左翼人士通过政党以及印度社会论坛等论坛发声。
工业工人的工会以及代表农民利益的工会都组织了反对跨国公司进入的抗议活动。
20 世纪 70 年代,在北阿坎德邦的一些地区,村民们抗议政府允许的商业采伐行为。
为了保护树木,村民们使用了一种新颖的策略。他们拥抱树木以防止它们被砍伐;这种方法被称为“拥抱树木运动”(如下所示)。
这场运动提出了无地森林工人的经济问题,并要求保证最低工资。
这场运动取得了胜利,政府发布命令,禁止在喜马拉雅地区砍伐树木 15 年,直到植被完全恢复。
尽管在独立后的最初二十年里,经济的许多部门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但贫困和不平等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问题;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增长的利益并没有平均地惠及社会所有阶层。
许多政治活跃团体对现有的民主制度和选举政治失去了信心,因此一些团体选择退出党派政治,参与群众动员以表达他们的抗议。
中产阶级青年活动家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服务组织和建设性项目。
由于这些工作是自愿性质的(社会工作),许多这些组织被称为志愿组织或志愿部门组织。
由于这些志愿组织决定保持在政治之外,不参加选举;因此,它们被称为“非党派政治组织”。
达利特豹,一个达利特青年激进组织,成立于 1972 年的马哈拉施特拉邦。
在独立后时期,达利特群体主要反对他们尽管享有宪法保障的平等和正义,但仍然面临的持续的基于种姓的不平等和物质不公。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农民的不满情绪也在上升,这导致了农民对政府决定的抗议活动(特别是提高电价)。
印度农民联合会 (BKU) 是 80 年代期间的主要组织之一(专门参与农民运动)。
BKU 开展的活动包括通过集会、示威、静坐和入狱抗议(寻求监禁)等方式向国家施压,以争取他们的要求得到接受。
持不同意见的渔民,特别是来自喀拉拉邦的渔民,承担了动员其他工人的主要责任,包括来自其他邦的女工。
当政府的深海捕捞政策(1991 年)将印度水域开放给大型商业船只,包括跨国渔业公司时,全国渔民论坛 (NFF) 的工作成功地巩固了其与联邦政府的第一次法律斗争。
妇女发起的另一场运动是反对销售酒/酒精的运动。内洛尔的妇女自发地参与地方倡议,抗议白酒并强制关闭酒铺。
1988-1989 年,纳尔马达巴乔安多兰 (NBA),一场拯救纳尔马达的运动,反对这些水坝的建设,并质疑该国正在进行的发展项目的性质。
NBA 持续了二十多年的持续抗议,并利用所有可用的民主策略来提出其要求。
信息获取权 (RTI) 运动始于 1990 年,当时一个名为马兹多尔基桑沙克蒂桑加坦 (MKSS) 的群众性组织在拉贾斯坦邦带头要求提供饥荒救济工作的记录和劳动者的账目。
这些运动表明,民主的日常运作并没有为这些社会群体的呼声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这些运动对公共政策性质的实际影响似乎非常有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短暂时期,世界分裂成两个明显的阵营——一个受美国及其西方盟国的影响,另一个受当时的苏联的影响。
权力的两极分化是两个由超级大国(即美国和苏联)领导的集团之间冷战时期的开始。
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反映了国内和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
印度首任总理潘迪特·贾瓦哈拉尔·尼赫鲁也是外交部长,在 1946 年至 1964 年期间对塑造印度的对外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尼赫鲁对外政策的三大目标是:
维护来之不易的主权;
保护领土完整;以及
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潘迪特·尼赫鲁采取了不结盟的策略。
由于其不结盟政策,在 1956 年英国因苏伊士运河问题攻击埃及时,印度领导了全世界对这次新殖民主义侵略的抗议。
然而,当印度试图说服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不结盟政策时,巴基斯坦加入了美国领导的军事联盟。
其次,在整个 20 世纪 40 年代和 50 年代,尼赫鲁一直是亚洲团结的热烈倡导者。
1955 年在印度尼西亚城市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通常被称为万隆会议,被认为是印度与新独立的亚洲和非洲国家交往的顶峰。
后来,万隆会议导致了不结盟运动 (NAM) 的建立,而潘迪特·尼赫鲁是不结盟运动的共同创始人。
不结盟运动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于 1961 年 9 月在贝尔格莱德举行。
《潘查希拉》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这项协议,印度总理尼赫鲁和中国总理周恩来于 1954 年 4 月 29 日签署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加强两国之间的关系。
尽管在 1957 年至 1959 年期间签署了《潘查希拉协议》,但中国占领了阿克赛钦地区并在那里修建了一条战略公路。
最终,中国于1962年10月对有争议地区,即阿鲁纳恰尔邦和查谟和克什米尔地区的阿克塞钦地区发起了迅速而大规模的入侵。
长期以来,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关于河水分配的争端通过世界银行的调解得以解决。因此,尼赫鲁和艾尤布·汗将军于1960年签署了《印巴印河水条约》。
1965年,印巴之间爆发了武装冲突;当时,拉尔·巴哈杜尔·沙斯特里是印度总理。在联合国的干预下,敌对行动最终结束。
后来,当时的印度总理拉尔·巴哈杜尔·沙斯特里和巴基斯坦的艾尤布·汗将军于1966年1月在苏联的调停下签署了**塔什干协议**。
1971年,美国和中国支持巴基斯坦。
为了对抗美巴中轴心,印度于1971年8月与苏联签署了为期20年的《和平友好条约》。
巴基斯坦于1971年12月袭击印度,对双方都造成了重大损失;其次,由于这场战争,东巴基斯坦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孟加拉国。
1972年7月3日,英迪拉·甘地和祖尔菲卡尔·阿里·布托签署了**《西姆拉协定》**,从而解决了这一争端。
这一时期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印度于1974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核爆炸。
1964年10月,中国共产党进行核试验后,五大核武器强国,即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和中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试图将1968年的**《核不扩散条约》**(NPT)强加于世界其他国家。然而,印度一直认为《核不扩散条约》具有歧视性,并拒绝签署。
印度于1998年5月进行了一系列核试验,展示了其将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能力。
1990年以前,俄罗斯是印度重要的政治朋友,但1990年以后,尽管俄罗斯仍然是印度的重要朋友,但它已经失去了其全球主导地位,而印度亲美政策开始发展。
印度的对外政策始终以国家利益为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
导论
宪法的指导思想
自由
平等
兄弟情谊
主权
社会主义
世俗
民主
序言
印度政治制度 - 宪法的渊源
导论
主要来源
下表列出了印度宪法的主要来源:
条款 | 来源 |
---|---|
总统(名义元首) | 英国 |
内阁部长制度 | |
议会型政府 | |
总理职位 | |
两院制议会 | |
部长会议 | |
人民院议长职位 | |
立法 | |
公民身份 | |
令状 | |
法治 | |
序言 | 美国 |
基本权利 | |
独立的司法机构 | |
司法审查 | |
总统弹劾 | |
法官免职(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 | |
副总统的职能 | |
联邦制度(中央权力强大) | 加拿大 |
中央的剩余权力 | |
中央任命各邦的州长 | |
最高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 |
合作联邦主义原则 | 澳大利亚 |
州际贸易自由 | |
贸易和商业 | |
并列清单 | |
两院联席会议 |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 | 爱尔兰 |
总统选举 | |
任命联邦院议员 | |
共和国 | 法国 |
序言中的自由、平等、博爱 | |
基本义务 | 俄罗斯 |
序言中社会、经济和政治正义的理念 | |
修正程序 | 南非 |
联邦院议员选举 | |
联盟享有的紧急权力 | 德国 |
紧急状态下暂停基本权利 | |
依法程序 | 日本 |
联邦体制 |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 |
联邦司法机构的作用 | |
州长的职位 | |
紧急条款 | |
公务员委员会 | |
行政细节 |
印度政治制度——宪法的运作方式
导论
权力分配
议会
行政部门
司法部门
印度政治制度——联邦及其领土
印度政治制度 - 公民身份
印度政治制度 - 基本权利
导论
平等权
自由权
反对剥削权
宗教自由权
文化和教育权
宪法补救权
基本权利的扩展和范围
印度政治制度 - 指导性原则
导论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目标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政策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中的非可诉权利
DPSP与FR的区别
印度政治制度 - 基本义务
在印度宪法第四部分“A”中,第51A条描述了以下“基本义务”(即每个印度公民的义务)。
印度政治制度 - 中央行政部门
导论
印度体制
总统
酌处权
副总统
印度政治制度 - 中央立法机构
导论
联邦院
人民院
议会的职能
राज्यसभा 的特殊权力
人民院的特殊权力
法案
其他事实
总理和部长会议
印度政治制度 - 地方政府
导论
地方政府的演变
潘查亚特拉杰
纳加帕利卡
印度政治制度 - 司法机关
导论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权利
印度政治制度 - 联邦制度
导论
下图说明了“联邦制度”的基本结构:
联邦制度的主题
联邦列表
州列表
并列清单
其他事实
印度政治制度 - 中央与邦的关系
导论
立法关系
行政关系
财政关系
印度政治制度 - 紧急状态条款
导论
全国紧急状态
邦宪法机制失效/总统统治
财政紧急状态
印度政治制度 - 选举制度
导论
预留选区
投票制度
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的教育资格
竞选活动
行为准则
投票和计票
独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作用
接受选举结果
印度政治制度 - 政党
导论
全国性政党的资格
州级政党的资格
政党名称 | 缩写 | 成立于 | 现任领导人 |
---|---|---|---|
印度国民大会 | INC | 1885 | 索尼娅·甘地 |
印度共产党 | CPI | 1925 | 苏拉瓦拉姆·苏达卡尔·雷迪 |
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 | CPI-M | 1964 | 西塔拉姆·耶丘里 |
印度人民党 | BJP | 1980 | 阿米特·沙阿 |
人民社会党 | BSP | 1985 | 玛雅瓦蒂 |
印度政治制度——宪法修正案
印度政治制度 - 宪法附录
所有十二个附录的摘要如下表所示:
附录 | 部分 | 列表 | ||||||||||||||||||||||||
---|---|---|---|---|---|---|---|---|---|---|---|---|---|---|---|---|---|---|---|---|---|---|---|---|---|---|
附录一 | 第一部分 | 各邦列表。 | ||||||||||||||||||||||||
第二部分 | 中央列表。 | |||||||||||||||||||||||||
附录二 | A部分 | 关于总统和各邦州长的规定。 | ||||||||||||||||||||||||
B部分 | 已废除 | |||||||||||||||||||||||||
C部分 | 关于人民院议长和副议长、联邦院议长和副议长以及邦立法议会和邦立法委员会议长和副议长的规定。 | |||||||||||||||||||||||||
D部分 | 关于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规定。 | |||||||||||||||||||||||||
E部分 | 关于印度审计长和总长的规定。 | |||||||||||||||||||||||||
附录三 | 宣誓或确认书的格式。 | |||||||||||||||||||||||||
附录四 | 联邦院议席分配。 | |||||||||||||||||||||||||
附录五 | 关于计划地区和计划部落的管理和控制的规定。 | |||||||||||||||||||||||||
附录六 | 关于阿萨姆邦、梅加拉亚邦、特里普拉邦和米佐拉姆邦部落地区管理的规定。 | |||||||||||||||||||||||||
附录七 | 清单一 | 联邦列表 | ||||||||||||||||||||||||
清单二 | 州列表 | |||||||||||||||||||||||||
清单三 | 并列清单 | |||||||||||||||||||||||||
附录八 |
22种语言列表:
最初只有14种语言,但经过第21次修正案(1967年)增加了信德语;经过第71次修正案(1992年),增加了孔卡尼语、马尼普尔语和尼泊尔语;经过第92次修正案(2003年),增加了桑塔利语、博多语、麦地利语和多格里语。 |
|||||||||||||||||||||||||
附录九 | 由1951年第一次修正案增加 | 包含与土地保有权、土地税、铁路、工业相关的法案和命令(财产权不是基本权利)。 | ||||||||||||||||||||||||
附录十 | 由1985年第52次修正案增加 | 关于叛逃理由的取消资格的规定。 | ||||||||||||||||||||||||
附录十一 | 由1992年第73次修正案增加 | 村委会权力、权限和责任。 | ||||||||||||||||||||||||
附录十二 | 由1992年第74次修正案增加 | 市政机关等的权力、权限和责任。 |
印度政治制度 - 三权分立
印度政治制度 - 宪法组成部分
下表描述了印度宪法“部分”的细节:
第一部分 | 联盟及其领土 | 第(1至4)条 |
第二部分 | 公民身份 | 第(5至11)条 |
第三部分 | 基本权利 | 第(12至35)条 |
第四部分 |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 | 第(36至51)条 |
第四A部分 | 基本义务 | 第(51A)条 |
第五部分 | 联盟 | 第(52至151)条 |
第六部分 | 邦 | 第(152至237)条 |
第七部分 | 第一附录B部分中的邦 | 第(238)条 |
第八部分 | 联邦属地 | 第(239至243)条 |
第九部分 | 村委会 | 第(243至243O)条 |
第九A部分 | 市政机关 | 第(243P至243ZG)条 |
第十部分 | 计划地区和部落地区 | 第(244至244A)条 |
第十一部分 | 联盟与邦之间的关系 | 第(245至263)条 |
第十二部分 | 财政、财产、合同和诉讼 | 第(264至300A)条 |
第十三部分 | 印度领土内的贸易、商业和交往 | 第(301至307)条 |
第十四部分 | 在联盟和邦的服务 | 第(308至323)条 |
第十四A部分 | 法庭 | 第(323A至323B)条 |
第十五部分 | 选举 | 第(324至329A)条 |
第十六部分 | 关于某些阶层的特别规定 | 第(330至342)条 |
第十七部分 | 官方语言 | 第(343至351)条 |
第十八部分 | 紧急情况条款 | 第(352至360)条 |
第十九部分 | 杂项 | 第(361至367)条 |
第二十部分 | 修正案 | 第(368)条 |
第二十一部分 | 临时、过渡和特别条款 | 第(369至392)条 |
第二十二部分 | 简称、生效日期、印地语权威文本和废止 | 第(393至39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