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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管理 - 立法
早期的公共图书馆被视为政府下属的独立单位。根据这种地位,形成了图书馆相关的法律。第一部图书馆法于1850年在英国诞生。图书馆立法是与管理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汇编。
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共图书馆立法。
公共图书馆法的益处
图书馆法提供了以下优势:
有助于建立有组织的公共图书馆网络。
提供健全的图书馆管理。
有助于确保稳定的财政援助。
维护公共图书馆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
有助于通过合格人员获得优质服务。
印度的公共图书馆立法
印度政府于1958年成立了一个公共图书馆咨询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提议,图书馆立法应有助于:
确定公共图书馆当局在其发展、职能和维护方面的作用。
确定国家、州和地区等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作用。
通过图书馆税和教育预算的一部分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
确定公共代表及其在不同职能层级的参与。
印度的公共图书馆法于1948年颁布。此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直到2009年,只有少数几个邦颁布了该法。
印刷及登记法
该法颁布于1867年。其目的是帮助政府规范印度的印刷厂、报纸和其他印刷知识资源;以及保存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这部印度法律是关于印刷和出版的最古老的法律之一。这部监管法旨在使政府能够规范印度的印刷厂和报纸以及其他印刷品。该法案不时地进行多次修订。
根据1953年第一届新闻委员会(FPC)的建议,对该法案进行了重大修订。FPC 创建了印度报刊登记处(RNI)并确定了其职责和职能范围。RNI 于1956年开始运作。该法案规定了在书籍和报纸上必须印刷的所有细节,以及印刷厂保管人必须做出的声明。
向公共图书馆交付书籍法
该法适用于政府授权出版的出版物。根据该法:
出版商有义务在其出版之日起三十天内,自行承担费用,向国家图书馆(加尔各答)交付一本该书的副本,并向其他三个公共图书馆中的每一个交付一本副本。
交付给国家图书馆的副本必须在图、插图和内容方面完整,在最佳纸张上完成并着色,并装订、缝合或缝合在一起。
交付给任何其他公共图书馆的副本应处于随时可以出售的状态。
书籍副本的授权接收人应向出版商出具书面收据。
对违法行为的认知 - 任何法院不得根据授权官员提出的投诉,对根据本法可处罚的任何罪行进行审理。
除总统治安法官或治安法官以外,任何级别较低的法院均不得审理根据本法可处罚的任何罪行。
中央政府可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法的目的。
印度版权法
该法是印度独立后第一部版权立法。它于1957年颁布。该法已修订六次。它赋予声音和视频录音的创作者、作曲家、作家、作者和制作者权利。
以下类型的作品属于版权法的范围:
- 文学作品
- 音乐/录音
- 戏剧
- 电影
- 艺术作品
- 电影作品
- 政府作品
- 匿名作品
版权法提供的权利涵盖作品的复制、向公众传播和作品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