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管理 -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专业领域。空中法是从总体角度出发,涵盖了航空领域的特殊特征和要求。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一个管理机构有权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航空法律,也没有任何国际法。但是,“空中法”一词被用来描述一个国家之间相互达成的隐性和显性协议体系。这些协议被称为公约。有很多公约,例如芝加哥公约、罗马公约、东京公约、日内瓦公约等等。让我们进一步讨论航空法。

什么是空中法?

它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涉及空中运输运营以及所有相关的法律和商业问题。这是一系列规则,规范着航空对空域的使用及其对全球公众和国家的益处。

第一次尝试制定空中法是在1910年左右,当时德国的系留气球多次侵犯法国领土。法国政府希望两国政府共同达成协议以解决这一问题。1910年巴黎会议赞成各国对其领土上空空间的主权。

随着1909年从巴黎到伦敦的首条定期航班开通,空中法开始进一步发展。

公共国际航空法:芝加哥公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它确立了具体的原则,以便以安全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它还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是在参与国的公平机会基础上建立的。

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总部设在加拿大的机构。它规定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并致力于:

  • 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在全球范围内井然有序地发展。

  • 鼓励飞机设计和运营用于和平与建设性目的。

  •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所需航路、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的发展。

  • 满足世界各地人民对安全、定期、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求。

  • 防止计划外的经济决策,进而防止浪费。

  • 确保每个**缔约国**都有机会运营国际航空公司。

  • 鼓励国际航空运输中的飞行安全。

  •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个方面的发展。

欧盟航空法

法律涉及以下方面:

  • **主权** - 它是国家对其领空使用者实施其国家法律的权利。

  • **领土** - 它是国家领土边界上空和范围内的空域。领空没有垂直限制。对于有海域边界的国家,领空延伸到陆地之外。此限制是国际商定的领海范围。

国际航空法

三项国际航空法如下:

公共国际法

它指的是约束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其航空活动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些活动可能涉及政治、技术、经济、金融、社会或法律性质的各种问题。例如,芝加哥公约、日内瓦公约和一些国际公约。

私法国际法

它是关于参与飞机运营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它适用于旅行者和航空公司员工。例如,东京公约规定禁止在飞机上实施的非法行为。

超国家法

它是上级机构可以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强制执行的法律。例如,欧盟航空法。

IOSA及其重要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运营安全审计(IOSA)是一个国际公认和接受的体系,用于审计和认证航空公司的运营管理和控制系统。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2003年成立了这个认证评估机构。它根据航空法持续进行航空公司审计。

IOSA

没有IOSA认证的航空公司可能要么在审计中失败,要么根本没有参与审计。进行IOSA审计使航空公司更可靠,但审计成本很高。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国际航空公司参与审计,因为它们能够承担审计费用并实施建议的更改。

在进行了IOSA审计的航空公司中,以特定航班数量衡量的坠机率是未进行审计的航空公司的三分之一。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CAO由缔约国代表大会、由各附属机构组成的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主要官员是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ICAO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工作并制定未来政策。

ICAO Structure

公约对建议、标准和建议进行了修订。ICAO确定了九个独立的地理区域,以规划空中导航设施和飞机在这些区域飞行所需的陆地服务的提供。

空中自由

有五种不同的空中自由。前两种是技术自由,后三种是商业自由:

  • **第一自由** - A国飞机在B国上空飞行而不着陆的权利。

  • **第二自由** - A国飞机因技术原因在B国着陆的权利。

  • **第三自由** - A国飞机从A国搭载付费旅客并在B国降落的权利。

  • **第四自由** - A国飞机在B国搭载付费旅客并在A国降落的权利。

  • **第五自由** - A国飞机从B国搭载付费旅客到C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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