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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管理 -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协议的基础可追溯到1974年由G10国家央行设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该委员会由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IS)赞助。
委员会根据资本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制定指导方针并提出银行监管建议。该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应对1974年位于德国科隆的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混乱的清算事件。该事件表明国际金融中存在结算风险。
后来,该委员会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论坛,成员国之间定期就银行监管和监管实践进行合作。委员会的目标是提升全球的监管专业知识和银行监管质量。
自2009年以来,委员会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这些成员国由其央行和负责银行业务审慎监管的机构代表参加委员会。除了银行监管和监管实践外,委员会还强调弥合国际监管范围内的差异。
巴塞尔协议I
1988年,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宣布了第一套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I。它完全针对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它规定了银行的资本需求和风险权重结构。
根据这些规定,银行资产根据信用风险被分为五类,风险权重分别为0%(如现金、金条、本国债券等国债)、10%、20%、50%和100%,没有评级。拥有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持有相当于其风险加权资产(RWA)8%的资本。这些银行必须至少有4%的一级资本(即股本+留存收益)和超过8%的一级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1992年前实现。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使各国银行业务标准化。然而,在资本定义和各国资产的差异化风险权重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例如,巴塞尔标准是根据资本的账面价值会计计量方法计算的,而不是市值。G10国家的会计准则差异极大,通常产生的结果与市场评估大相径庭。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风险权重没有考虑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导致银行无力偿债的关键因素。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推出。它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更精细的定义、风险管理(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和风险敞口需求。它还规定使用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公司、银行和主权债务的风险权重。
操作风险定义为“因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不足或失效,或因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风险”。这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法律风险包括因监管行为以及私人协议而产生的罚款、处罚或惩罚性赔偿金。评估这种风险的方法很复杂。
风险敞口需求允许市场参与者根据应用范围、资本、风险敞口、风险评估流程等信息来评估基础的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III
人们认为,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导致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是因为巴塞尔协议II对银行能够记入账簿的债务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并且更注重个体金融机构,而忽略了系统性风险。
为了确保银行不会承担过多的债务,并且不会过度依赖短期资金,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推出。这些准则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强调四个重要的银行参数——资本、杠杆率、融资和流动性——来促进更具韧性的银行体系。
共同股权和一级资本的需求分别为4.5%和6%。流动性覆盖率 (LCR) 要求银行获得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缓冲,以应对监管机构规定的严重短期压力情景下遇到的现金流出。最低LCR要求在2019年1月1日达到100%。这是为了应对银行挤兑等情况。杠杆率>3%表示杠杆率是通过将一级资本除以银行的平均总资产计算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