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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印度史 - 司法组织
英国人奠定了通过民事和刑事法院等级制度实施司法的新体系的基础。
虽然沃伦·黑斯廷斯开始了这一体系,但康沃利斯在1793年将其稳定下来。
每个地区都设立了一个Diwani Adalat,或民事法院,由属于民政服务的地区法官主持。
因此,康沃利斯将民事法官和税收官的职位分开了。
从地区法院的上诉首先到四个省级民事上诉法院,然后最终到Sadar Diwani Adalat。
在地区法院之下是登记员法院,由欧洲人领导,以及一些由被称为Munsifs和Amins的印度法官领导的下级法院。
为了处理刑事案件,康沃利斯将孟加拉省分为四个区,每个区都设立了一个巡回法院,由文官主持。
民事法院适用自古以来在任何地区或人群中普遍存在的习惯法。
1831年,威廉·班廷克废除了省级上诉法院和巡回法院。他们的工作首先被分配给委员会,后来被分配给地区法官和地区税收官。
班廷克还提高了印度人在司法部门的地位和权力,任命他们为副治安官、下级法官和首席Sadar Amins。
1865年,在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孟买设立了高等法院,以取代Sadar地区法院和Nizamat法院。
英国人还通过制定和编纂旧法律的过程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印度传统的司法制度主要基于习惯法,习惯法源于悠久的传统和实践。
虽然许多法律也基于shastras和shariat以及皇权。然而,英国人逐渐发展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
英国人引入了规章制度,编纂了现行法律,并经常通过司法解释将其系统化和现代化。
1833年的宪章法案赋予总督理事会所有立法权。
![Lord Macaulay](/modern_indian_history/images/lord_macaulay.jpg)
1833年,政府任命了一个由麦考利勋爵领导的法制委员会来编纂印度法律。
麦考利的工作最终导致了印度刑法典、源自西方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现在,同样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并由统一的法院系统执行。
法治
英国人引入了现代的“法治”概念。这意味着他们的行政管理至少在理论上要服从法律,法律明确界定了臣民的权利、特权和义务,而不是根据统治者的反复无常或个人酌情决定。
当然,在实践中,官僚机构和警察享有专断权力,并干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
“法治”概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任何官员都可能因违反公务或滥用职权而被送上法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法律体系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这意味着在法律眼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同样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年龄、宗教或阶级。
此前,司法系统曾注意种姓差异,并在所谓的出身高贵者和出身卑微者之间进行了区分。
对于同样的罪行,婆罗门受到的惩罚比非婆罗门轻。同样,在实践中,地主和贵族没有像普通民众那样受到严厉的审判。事实上,他们经常可以不受惩罚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优秀原则有一个例外。欧洲人和他们的后代拥有独立的法庭,甚至独立的法律。
在刑事案件中,欧洲人只能由欧洲法官审判。
许多英国官员、军官、种植园主和商人对印度人表现出傲慢、粗暴甚至野蛮的态度。当试图将他们绳之以法时,他们得到了间接和不当的保护,因此许多欧洲法官(他们面前是唯一可以审判他们的人)给予了他们轻微的或没有惩罚。因此,司法不公(经常)发生。
在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法律不平等;司法变得非常昂贵,因为必须支付诉讼费,聘请律师并支付证人的费用。法院经常位于偏远的城镇。诉讼拖延数年。
复杂的法律超出了文盲和无知的农民的理解范围。
富人总是可以利用法律和法院为自己谋取利益。仅仅威胁要将一个穷人从初级法院到最高上诉法院经历漫长的司法程序,并因此面临完全破产的危险,通常就足以使他屈服。
警察和其他行政部门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司法公正的缺失。官员们经常偏袒富人。
相比之下,英国统治之前的司法制度相对非正式、迅速且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