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



  • 为了行政方便,英国将印度划分为各省;其中三个——**孟加拉、马德拉斯**和**孟买**被称为省长辖区。

  • 省长辖区由总督及其三个行政委员会管理,他们由王室任命。

  • 省长辖区政府拥有比其他省份更多的权利和权力。其他省份由总督总督任命的副总督和首席专员管理。

  • 1861年的法案标志着中央集权趋势的转变。它规定,类似于中央的立法委员会应首先在孟买、马德拉斯和孟加拉,然后在其他省份建立。

  • 省级立法委员会也仅仅是咨询机构,由官员以及四到八名非官方印度人和英国人组成。他们也缺乏民主议会的权力。

  • 极度中央集权的弊端在财政领域最为明显。来自全国各地和不同来源的收入都集中到中央,然后由中央分配给各省政府。

  • 中央政府对省级支出的最细微之处都实行专制控制。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被证明是相当浪费的。中央政府不可能监督省级政府有效地征收税收,也无法对其支出进行充分的监督。

  • 两级政府不断就行政和支出细节发生争吵,另一方面,省级政府也没有节约的动机。因此,当局决定将公共财政下放。

  • 1870年,梅奥勋爵在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离的方向上迈出了第一步。省级政府从中央收入中获得固定款项,用于管理某些服务,如警察、监狱、教育、医疗服务和道路,并被要求按其意愿管理这些服务。

  • 1877年,莱顿勋爵扩大了梅奥勋爵的计划,将土地收入、消费税、一般行政以及法律和司法等其他一些支出项目转移到各省。

  • 为了满足额外支出,省级政府将从该省某些来源(如印花税、消费税和所得税)获得的收入中获得固定份额。

  • 1882年,里庞勋爵进行了一些改变。向各省提供固定拨款的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省将获得其境内来自某些收入来源的全部收入和固定份额的收入。

  • 因此,所有收入来源现在被分为三类,即 -

    • 一般,

    • 省级,以及

    • 在中央和各省之间分配的收入。

  • 中央与各省之间的财政安排应每五年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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